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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9日,原告民生公司與被告鴻霖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被告鴻霖公司向原告出售其自有的“鴻霖浚18”號疏浚船,并從原告處租回使用。原告分別與鄭某、張某簽訂保證合同,為被告鴻霖公司提供保證。從2012年6月始,被告鴻霖公司拖欠案外人程某某等30人勞務(wù)報酬,為此,原告代被告鴻霖公司支付人民幣890000元。截至2013年11月15日,被告鴻霖公司拖欠原告租金人民幣26314987.69元,拖欠原告資產(chǎn)管理費人民幣93831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