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是指知悉或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因泄露信息、自己或建議他人交易該證券而應當承擔責任的糾紛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本解釋所稱“內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內幕信息自形成至公開的期間。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發(fā)生時間,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計劃”、“方案”以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政策”、“決定”等的形成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zhí)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zhí)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內幕信息的公開,是指內幕信息在國務院證券、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網(wǎng)站等媒體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