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案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fā)生后受理宣告失蹤、死亡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應當由利害關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由于特大地震災害后,“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受到嚴重破壞,難以開展審判工作,對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案件不能行使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