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
前言
家庭暴力是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毒瘤,在人民法院審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越來越多地涉及到這個問題。家庭暴力的認定涉及許多學科的專業(yè)知識,如果不能正確處理,會對人民法院優(yōu)質高效審理好此類案件產生消極影響,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義。據有關統計數據反映,我國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人是女性。按我國3億個家庭計算,大約有9000多萬個家庭存在暴力。①?就我省而言,2011年在江蘇省婦聯接訪的婦女投訴中,家庭暴力約占19%。而與此形成對比的是,法院系統認定家庭暴力的數量卻很有限,某些地區(qū)多年來對家庭暴力的認定率甚至為零。是這些地區(qū)不存在家庭暴力還是法官在認定時標準過于嚴苛而被排除呢?情況顯然屬于后者。鑒于此,我們認為編寫一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非常有必要。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于2008年出臺了《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
《法研所指南》),并在全國指定9個基層法院進行試點。但在試點法院之外,了解這部指南并能正確運用的法官并不多,同時,由于該指南更多吸收國外一些先進做法,某些規(guī)定在國內可能會水土小服,所以我們在
《法研所指南》的基礎上,根據實務情況、法律規(guī)定、學術研究及目前各地的規(guī)定,寫就本指南,供全省法官參考。
第一章 關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我國也不例外。據有關部門統計,家庭暴力上世紀90年代比80年代上升了25.4%。②進入21世紀,家庭暴力的這種惡化趨勢不但未得到扭轉,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2005年-2007年間,全國婦聯系統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訴量年均達4萬件次,占信訪總量的10%以上,比2000年翻了一番。2002年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白皮書》也反映,全國2.67億個家庭,離婚率為1.54%,其中四分之一起囚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權,使受害人的身、心遭受摧殘,還嚴重威脅著社會肌體的基本細胞——家庭的和睦安寧,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一些受害人由于不堪忍受施暴者的折磨而以暴制暴的悲劇時有發(fā)生。江蘇省婦聯曾在某女子監(jiān)獄對1477名女犯所做的問卷調查顯示:女犯中有46.2%的家庭存在暴力現象,有52.7%的女性犯罪原因直接與家庭暴力有關。③
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頒布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并對家庭暴力理論與干預對策進行了深入廣泛的研究。1993年聯合國提出了“給婦女一個沒有暴力的世界”的口號。1999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每年的11月25日定為“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京召開,會議達成了《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這兩個文件在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基礎上再次強調和重申了國際社會反對家庭暴力的態(tài)度和決心。我國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的發(fā)起國和簽署國之一,自此之后家庭暴力問題在我國被重視,理論界與實務界開始了“消除對婦女的暴力”的行動。在各界推動下。2001年4月28日發(fā)布的
婚姻法修正案總則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guī)定了相關機構的責任和應對的救濟措施。這是我國第一次在基本法層面上明確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為了貫徹實施《
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出臺的《
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又進一步進行界定。2005年8月28日修訂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則規(guī)定了多機構合作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干預模式2006年12月19日修訂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再次明確規(guī)定了“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fā)布了
《法研所指南》,提出了適合審理家庭暴力的規(guī)范性要求,并在全國選擇了9個基層法院作為
《法研所指南》的試點法院,我省無錫崇安法院被確定為試點法院之。2008年7月31日,全國婦聯聯合中宣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衛(wèi)生部下發(fā)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分別對宣傳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衛(wèi)生部門、民政部門和婦聯在反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預防、介入、制止、懲處、救助、服務的順序、職責進行了明確,為反對家庭暴力構建起事前預防、事中干預、事后救助的工作格局。
在國家立法的指導下,2001年之后許多省相繼根據本省本地區(qū)的具體情況制定了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按照反對家庭暴力工作開展的順序,對宣傳教育、基層調解、逮捕起訴、法院審判、救助庇護、法律責任等方面,分部門和責任主體進行規(guī)定,在明確職能部門責任、構建反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定的實際效果。2010年6月5日,省法院與省公安廳、省婦聯聯合下發(fā)了《關于依法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處理家暴案件指導意見》),對江蘇全省的反對家庭暴力事業(yè)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第一節(jié) 家庭暴力的概念
禁止家庭暴力,首先需要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堵摵蠂龑D女的暴力行為宣言》(1993年)第一條明確“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系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而不論其發(fā)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痹撘?guī)定內涵和外延較為寬泛,泛指一切對婦女的暴力均應被消除,家庭暴力當然包含在內。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暴力是基于性別而發(fā)生,通常而言,婦女處于社會弱勢地位,對婦女的暴力為文明社會所不容,必須予消滅。
如果說聯合國的宣言是消除對婦女暴力的指引性綱領,而我國《
婚姻法解釋一》則為司法實踐提供操作性規(guī)范。該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痹撘?guī)定明確了家庭暴力的三個特征:一是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二是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包括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三是家庭暴力須造成家庭成員身體、精神等方面一定的傷害后果。從審判實務而言,該規(guī)定明確、具體、可操作但該規(guī)定將家庭暴力限于身體暴力,且以一定的傷害后果為條件,并不能涵蓋所有的家庭暴力情形,也未能反映家庭暴力的本質特征。
《法研所指南》第
二條明確“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痹撘?guī)定擴大了《
婚姻法解釋一》的認定范圍,將家庭暴力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而這其中,經濟控制的認定顯然是審判實務中的難題,司法實踐表明將經濟控制認定為家庭暴力的案例幾乎沒有,此種類型劃分也基本流于形式。
我們認為,就審判實務而言,將家庭暴力分成幾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認定家庭暴力時須把握好幾個要素:一是這種暴力行為是基于性別而發(fā)生;二是暴力的本質是為了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三是為達到控制目的而采取暴力手段造成對方人身、精神的傷害。因此,我們傾向于根據《
婚姻法解釋一》的規(guī)定對家庭暴力進行認定。同時在認定時須結合好上述三個要素。細言之,家庭暴力是加害人針對親密關系中的另一方實施攻擊和恐嚇的行為模式,是夫妻、戀人、長幼之間權力關系不平衡的表現形式,是一方借以控制另一方的手段,其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受害人對家庭暴力的恐懼及其孤立無援造成的。因此,是否構成家庭暴力,其本質特征是加害人的暴力行為已成為一種行為模式,受害人對加害人的行為稍有不從,就會挨打或者受到恐嚇,使受害人產生恐懼,害怕再次受暴而被迫服從,這樣的行為就構成家庭暴力。這也是目前國際社會關于家庭暴力的普遍理念。
第二節(jié) 家庭暴力的特點
認識家庭暴力的特點,有助于我們對家庭暴力進行正確的認定。從理論界研究成果來看,家庭暴力的特點有五個方面:
1、普遍性。家庭暴力關系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存在于不同國家、不同社會階層、不同民族、不同地區(qū)、不同職業(yè)、不同學歷、不同經濟地位、不同性別和不同年齡的人群中。因此,它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性別不平等現象。
2、隱蔽性。家庭暴力被稱為“靜悄悄的犯罪”。因為家庭暴力多發(fā)生在具有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很難為外人知悉。一方面,加害人擔心影響自己的形象,不想讓別人知道,因此不僅自己極力隱瞞,還要求受害人對外隱瞞。另一方面,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認為挨打是一件丟人的事,也往往捂著、蓋著,生怕被外人知道,不到萬不得已,不敢也不愿告訴別人,包括自己的父母在內。
3、長期性和反復性。家庭暴力發(fā)生在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家庭成員之間接觸頻繁、相互之間具有依賴性和控制性,產生于感情上的親近和沖突會使得他們之間的暴力沖突比陌生人之間的更加頻繁、持久,加害人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里,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人采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特別是受害人對暴力的一再忍耐,會使暴力變得更加頻繁、更加嚴重。絕大多數受害人會多次受到侵害,據有關組織調查,有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最長時間達40年。
4、主體特定性與形式后果的多重性。雖然家庭暴力受害人不限于婦女,有些情況下男性、老人和兒童也會成為受害人,但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最為普遍和嚴重。受害人遭受的也往往不止一種暴力形式,其傷害后果也可能是多種并行的。比如精神暴力,雖然沒有軀體上的暴力形式,但受害人因為長期的心理傷害,會導致心理軀體化,受害人的臟器也會出現器質性變化而不可逆轉。
5、缺乏救助性。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大多是家庭中身強力壯者。當他們施暴時,其他家庭成員往往難以有效地制止。親朋好友、鄰居、甚至警察,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影響,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矛盾,外人不便多管閑事。所以,當家庭暴力發(fā)生時,不僅鄰居中少有人干預,往往負有保障公民人身權利義務的執(zhí)法部門也會不愿干預。說到底,是因為社會對家庭暴力的了解存在許多誤區(qū)。
了解了家庭暴力的特點,我們就可以把一般的家庭糾紛與家庭暴力相區(qū)別。一般的家庭糾紛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區(qū)分一般的家庭糾紛與家庭暴力,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暴力引發(fā)的原因和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是否是為了控制受害人;2、暴力行為是否呈現周期性;3、暴力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
一般家庭糾紛如果造威嚴重傷害后果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或弄事責任,但與
婚姻法規(guī)定的家庭暴力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仍有所區(qū)別。
第三節(jié) 對家庭暴力應避免的認識誤區(qū)
對家庭暴力發(fā)生和發(fā)展的原因、性質和危害存在理解上的誤區(qū),不僅影響到家庭暴力的認定,更直接影響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效救助。澄清家庭暴力的誤區(qū),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礎??傮w來說,對家庭暴力的認識誤區(qū)有以下幾個方面:
1、家庭暴力是婦女問題。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不是婦女本身的問題,而是一個相當普遍的社會問題。它發(fā)生在不同文化、受教育水平、經濟地位、社會地位、職業(yè)、家庭出身、居住區(qū)域、種族、性別和年齡的人群中。加害人和受害人有可能是我們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親戚朋友、同事或鄰居。據國內外調查發(fā)現,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女性。家庭暴力的發(fā)生,不是因為受害人有過錯而應該挨打,而是因為社會文化默許男性對女性家庭成員施暴,而男性也放縱自己對女性施暴。家庭暴力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權利,國際上把對婦女的家庭暴力視為婦女的人權問題。
2、家庭暴力是家務事,沒什么嚴重后果。長期以來,人們把家庭暴力當作夫妻之間的打打鬧鬧而已,沒什么嚴重后果,認為夫妻床頭吵架床尾和,屬于個人隱私,外人不應干涉。之所以如此,是長期以來封建思想作祟。婦女在公共領域受到非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人會受到懲罰,而婦女在私人領域被家庭成員施暴,卻被視為家務事,加害人不會受到懲罰,這是性別不平等的現象。從傷害后果看,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傷害后果相當嚴重,不僅導致婦女身體受到直接傷害,還會造成受害人抑郁、焦慮、沮喪、恐懼、無助、自責、憤怒、絕望和厭世等不良情緒。長期處于這種狀態(tài),受害人會出現興趣降低、膽小怕事、缺乏自信和安全感、注意力難以集中、工作效率低下等癥狀,嚴重者則會導致受暴女性自殺。尤其是家庭暴力環(huán)境中的兒童,長期目睹家庭暴力,會對此習以為常,并在不知不覺中學會用拳頭解決問題,這些兒童又將會被培養(yǎng)成新的加害人或受害人。即使是加害人,雖然看似家庭中的霸主,但卻感受不到家人的溫情和關愛,長此以往加害人會產生孤獨感和挫折感。隨著暴力的循環(huán)往復,程度將不斷加深,當暴力超過受害人忍耐極限時,極可能導致受害人以暴制暴,這是個人、家庭和社會的悲劇。所以家庭暴力并非家務小事,也并非后果不嚴重。
3、家庭暴力是個人隱私。家庭暴力與隱私無關,而是社會公害。因為它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健康權利和個人發(fā)展的權利,強化了性別不平等的環(huán)境,損害了受害人的尊嚴,所以它必須得到禁止。當一種行為侵犯了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構成違法犯罪時,行為人不再享有家庭隱私,家庭暴力雖然發(fā)生在親密的人之間,一般難為外人所知曉,但其違法性并不改變,因此并不能認為是個人隱私。
4、家庭暴力只發(fā)生在文化水平不高、農村等落后地區(qū)。一個人是否施暴或是否受害,與他或(她)的文化水平并無直接關系。從社會上發(fā)生家庭暴力的情況來看,文化水平較高、事業(yè)成功的白領以及所謂工作體面的人士中,不乏大量的施暴案例,也不乏受害的情形,而文化程度較低的家庭,暴力并不一定比文化程度高的家庭嚴重,只是這些文化水平低的家庭中,施暴更公開而已,因為他們把打老婆孩子看成天經地義。所以,一個人之所以成為施暴者,不是因為他學歷低,而是因為他生活環(huán)境中的暴力文化,他所在家庭中的暴力行為,以及長期以來加害人沒有承擔法律和社會責任的現狀。
5、打是親、罵是愛。沒有人喜歡挨打,如果男人打女人被看作打是親、罵是愛,則女人打男人是否也會被看作打是親、罵是愛呢?顯然不會。男人打女人被看作打是親、罵是愛是男權社會的產物。打既不是親也不是愛,所謂的“打是親、罵是愛”不過是加害人為自己尋找的施暴借口而已。
6、大多數被打的婦女也有過錯。一些人強調婦女被打是因為她們做了錯事、未盡到妻子的責任、愛嘮叨、跟丈夫斗嘴、不服丈夫等等,使丈夫不得不打她。但在一個民主文明的社會里,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安全。女人做的事情男人不滿意就該挨打,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的反映,是對女性的歧視。
7、加害人“有病”。談到加害人失去理性地毆打受害人,很多人會說他們“有病”,包括精神病、心理障礙等。事實是加害人“有病”的只占少數。大多數是人格上有問題,如大男子主義、對受害人有強烈的占有欲、缺少自信、有不良嗜好等?!坝胁 背蔀樗麄兪┍┑慕杩?。其實,加害人對其暴力行為是有一定控制和選擇的。如果真的有病,他就也會同樣在公共場所或工作單位對任何惹他們生氣的人施暴,但他們沒有這么做。他們的暴力對象僅僅是對他們生存和發(fā)展構不成任何威脅的、被他們看作是“私有財產”的妻子或同居伴侶、子女。
8、中國“妻管嚴”占相當比例,也有女的打男的,為什么不說老婆打丈夫的事情。中國的確存在“老婆打丈夫”的家庭暴力,也有一些男人在遭受暴力之苦。但是從統計上說,丈夫打老婆的比例要比老婆打丈夫的比例高得多,二者不是一比一,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要是婦女。丈夫打老婆,長期以來被社會熟視無睹和默許,被看作一種正常的現象,因此,以前很少提出丈夫打老婆的問題。但如果是老婆打丈夫,則傳統是不認可的,也會被社會認為是反?,F象,因而更容易被提出來作為問題解決。同樣,“妻管嚴”也因為是反?,F象而被提出來。多少年來,男人在家庭中具有支配地位,從來沒有人提出“夫管嚴”?!罢煞虼蚶掀拧笔桥c婦女的從屬地位相聯系的,具有文化、歷史根源的系統的對婦女的深刻歧視,是性別不平等的表現?!袄掀糯蛘煞颉辈皇腔谛詣e的、傳統的對男性的歧視行為,而是個別行為,更容易受到社會的關注和譴責。我們之所以特別關注“丈夫打老婆”,不僅因為它是基于性別的、傳統的暴力,也因為女性社會地位較為低下,在遭受暴力之后其物質資源、信息資源相對匱乏,更需要社會的支持。
第四節(jié)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注意學習相關學科的知識
家庭暴力是一個涉及心理學、社會學、女性學、法學、犯罪被害人學等跨學科的社會問題。從不同的學科研究視角出發(fā),無疑更有助于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和認定,同時有助于對受害人的幫助,更有助于對加害人的行為矯治。囿于筆者研究水平,在此做一簡單介紹。
1、心理學理論。心理學中行為強化、觀察學習的關于侵犯的社會學理論有助于我們把握加害人的行為習慣,進而防止家庭暴力。心理學研究發(fā)現,當一個行為得到肯定或鼓勵時,它就有可能重復出現。同時個體也可以通過觀察榜樣的同類行為習得侵犯。強化學習和觀察學習理論說明,當偶爾的一次暴力行為讓一個人意識到暴力有效并且不會受到懲罰時,這個人很可能在以后類似的情境中形成用暴力手段達到自己目的的習慣。一個人也可能通過觀察他人的侵犯行為不受懲罰而間接習得暴力行為。因此,一個人不僅可以因為偶爾使用暴力獲益而習得暴力行為,還可以通過目睹父母之間的家庭暴力行為或其他人(偶像或同齡人)的暴力行為不受懲罰,而習得用暴力行為來解決人際沖突。同理,如果習得者在目睹侵犯行為時還看到該侵犯行為受到的懲罰,則在今后的行為中將避免使用該侵犯行為。
心理學上的受虐婦女綜合征和斯德哥爾摩綜合征則更有助于我們理解婦女受害的特殊心理和行為模式。對發(fā)生的家庭暴力,我們常常會責怪受害人,他既然打你,你為什么不離開他呢?這樣的怪怨,其實是沒有了解受害人的心理。受虐婦女綜合征指長期受施暴的婦女所表現出的一種特殊心理和行為模式。一般而言,暴力會呈現一定周期性變化,開始時夫妻兩人氣氛緊張,加害人會不斷有語言暴力或輕微軀體暴力,受害人為維持家中“太平”而逆來順受,這種委曲求全并不會改變暴力行為的發(fā)展,加害人會將暴力作為釋放壓力的手段,于是暴力失控,毆打行為出現。而在暴力發(fā)生后,受害人會顧及面子,既不求助又疏遠朋友親人,越來越自卑。暴力過后,加害人往往會表現出因后悔而道歉、溫存,受害人則找出種種理由“理解”加害人,在這溫馨甜蜜中,受害人一般會選擇留下來繼續(xù)共同生活,也會期望加害人改掉“壞毛病”。這種逆來順受,并不會改變加害人的行為,反而會強化加害人的施暴行為,導致家庭暴力的循環(huán)。在這無限循環(huán)中,受害人漸漸習得無助,他們會慢慢地被動接受發(fā)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感到沒有人能幫得了自己。斯德哥爾摩綜合征研究得出的結論是人質和綁匪長時間處在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高度緊張中,雙方會在數小時之內迅速發(fā)展出親密的感情紐帶。就家庭暴力而言,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同樣會出現如同人質和綁匪之間的依戀關系,受害人會認為只要自己聽加害人的話,就會少挨打。所以,我們不應再責怪受害人,而應當認為,這不是受害人的錯,社會應當為受害人提供更多的幫助,不讓他們在暴力循環(huán)中再習得無助。
2、公私二分法的女性主義法學理論。女性主義包括一系列男女平等的信念和要求社會變革的意識形態(tài)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其目的是消除針對女性和其他弱勢群體的經濟、社會和政治上的歧視。公私二分法是指國家和社會不應把對婦女人身權益的保護分為兩個對立的范圍和責任:社會的和家庭的。對非家庭領域發(fā)生的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應予懲罰,對發(fā)生在家庭領域的侵權行為同樣應予懲罰。如果執(zhí)法機關不懲罰家庭暴力加害人或主動預防家庭暴力的發(fā)生,無形中使加害人獲得婚姻中賦予的“特權”,這將會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3、社會性別視角。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社會性別已在聯合國和許多國家成為研究人類社會與歷史的一個基本的分析方法。1995年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行動綱領》要求各國政府將性別視角納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即社會性別意識主流化。
社會性別相對于生理性別而言,后者來自遺傳,不可改變,前者則是傳統社會和文化賦予兩性不同的群體特征和行為方式的自覺遵從,是在成長環(huán)境中后天所習得,也是可以改變的。長期以來,人類社會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社會性別歧視,所以文明社會須倡導社會性別平等。社會性別平等并不意味著女性和男性必須變得完全一模一樣,而是說他們的權利、責任和機遇,并不由他們生來是男還是女來決定,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行為、期望和需求應能得到同等考慮、評價和照顧。在基本人權的框架下,平等曾經表現為三種形式:形式平等、保護平等和實質平等。當前,國際社會致力于促進實質平等并通過責任方法和行動方法實現平等,進而實現性別平等。目前我國在立法層面已經對社會性別平等有所考慮,如《
婚姻法》在總則部分明確規(guī)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臺法權益”,同時在第
四十條規(guī)定,對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可以在離婚時請求補償等。法律層面的規(guī)定屬于應然狀態(tài),而實然狀態(tài)如何則取決于相關部門的認識程度,因此,引入社會性別平等意識將更有利于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和制止,更有利于保護處于實質弱勢女性一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審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一節(jié) 基本原則
民事案件種類繁多,特點各異,對于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應當遵守以下一些原則:
1、性別平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何種身份、經濟地位如何,在法律適用上均不應有所差別?;橐黾彝グ讣嗟氖翘幚砟信畠尚灾g的糾紛,應堅持性別平等原則,這個平等并不是指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平等,避免隱性歧視。
2、禁止家庭暴力原則。禁止家庭暴力,是我國批準加入的聯合國相關文件對各國政府提出的要求,也是我國《
憲法》、《
婚姻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重要規(guī)定。我國各省市先后頒布的多個地方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規(guī),也對家庭暴力做了禁止性規(guī)定。雖然上述規(guī)定只是原則性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但是,眾多的法規(guī)和政策體現了我國各級政府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態(tài)度和決心。
3、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需要兩個人的合意,離婚則只需要一人提出且符合離婚條件即可,人民法院在維護當事人結婚自由的同時,對離婚自由的維護不可偏廢。當事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只要有離婚的法定理由,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調解或判決離婚。在認定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的,不管要求離婚的是加害人還是受害人,人民法院均應尊重當事人意愿,維護婚姻自由原則,盡快調解或判決離婚,避免久拖不決,出現更嚴重的暴力傷害行為。
4、保護和適當照顧受害人、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在審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應堅持保護受害人的原則,如對受害人的相關信息應當注意保密,尤其是不能將受害人的行蹤和聯系方式告訴加害人。同時在實體處理中適當照顧受害人,以及因此直接或間接受害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第二節(jié) 基本要求
婚姻家庭案件處理的是兩個曾經非常親密的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糾紛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同時從社會和諧的角度出發(fā),這類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一般民事案件相比有特殊的要求,不但要解決紛爭,更要鈍化矛盾,為已經破裂的家庭關系找到出路,在適用好法律的同時還要運用好風俗習慣,以使案件處理結果當事人滿意、人民群眾接受。
1、審判組織專業(yè)化。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盡可能成立婚姻家庭合議庭或安排專人獨任審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盡可能安排具有婚姻家庭案件審判經驗和人生閱歷較為豐富的中年法官,或者接受過家庭暴力專業(yè)培訓和具備性別敏感性的法官辦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提高辦案效率和探索審理此類案件的專門經驗。
2、法官宜多接受性別意識和家庭暴力知識培訓。各級法院宜將性別平等和家庭暴力知識納入到法官在職培訓課程之中,使法官對家庭暴力的性質、范圍及其發(fā)生原因、家庭暴力中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的行為模式、心理特點以及家庭暴力對家庭、未成年人、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有個明確的認知,以提高家庭暴力的準確認定率,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制裁加害人,切實防止家庭暴力行為的再次發(fā)生。
3、保護法官免受間接傷害。法官長期審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其心理也會受到負面影響,因此,各級人民法院應給辦案法官提供更多的學習壓力管理技巧的時間和機會,積極參加各種有益身心的活動,增加法官自我保護的知識和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
4、多部門合作與培訓。家庭暴力的預防和制止,不是哪一家單位、哪一個部門的事,而需要多部門合作,每個部門都是鏈條中的一環(huán)。因此,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多與當地大中小學、公安、婦聯、醫(yī)院、庇護所、人民調解機構等進行溝通與聯系,互相學習相關知識,加強合作,以提高整個社會預防和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
第三章 證據的提供與認定
第一節(jié) 當事人舉證與認證
家庭暴力之所以在有些地區(qū)存在零認定率,原因多種,既有受害人顧及面子隱瞞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也有受害人雖向人民法院提出遭受家庭暴力,但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的情況。家庭暴力證據認定難是客觀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舉證難。由于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具有相當的隱蔽性特點,一般難以為家庭成員以外的人知悉,加之受害人多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疏于求醫(yī)、求助及保留證據,致使證據毀損、遺失,以至于案件訴至法院時,因時過境遷受害人無法拿出有效的證據。公安機關、居(村)委會等職能部門對于家庭暴力的干預也存在重視不夠現象,接到報警或求救后,僅作為家務糾紛對待,勸說幾句或者簡單登記一下,未做進一步調查,不委托進行損傷鑒定,更少有采取強制措施防止暴力行為的再次發(fā)生,致使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救助,失去了取得證據的機會。因此,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普遍存在舉證難的問題。
2、作證難。家庭暴力作為一種行為,最有力的直接證據是對行為過程直接目睹的證人證言,但由于家庭暴力發(fā)生在私人領域,而現在的住房多為單門獨戶,關起門來發(fā)生的家庭暴力難有直接的目擊證人。有的即使有目擊證人,通常也是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的人,如親戚、鄰居或朋友,由于顧及情面或者受到加害人的威脅、恐嚇,這些人多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證,因此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比一般案件的征人出庭率要低很多。而且,就算是證人證言,能夠直接目擊的畢竟是少數,更多的可能是在門外、隔墻聽到,或聽到受害人哭訴而已,一旦加害人否認,很難進行認定。
3、認證難。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中,由于缺少證明家庭暴力的直接、充足的證據,增加了人民法院認證上的困難。審判實務表明,雖然有近30%的案件當事人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但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的認定率平均不到10%。特別是涉及到對精神暴力的認定,如冷落、疏遠、不予理睬等家庭冷暴力,多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根本無法用外界物來做載體,當事人很難舉證,而且每個人對于精神暴力的耐受度是不一樣的,法律很難對何種情況下構成精神暴力規(guī)定統一的認定標準。因此,審判實務中很少有對精神暴力予以認定的案例。
也正是由于審判實務中存在上述難題,所以在家庭暴力的認定方面應當注意與一般民事案件有所區(qū)別,以實現對受害人實質意義的平等保護,萬不可因為這些困難而加重受害人舉證義務而放縱施暴行為。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理論確定的一般舉證規(guī)則。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應同樣遵循這一舉證規(guī)則。但在具體認定證據的證明力時,應從家庭暴力的特點與規(guī)律出發(fā)。從審判實務情況來看,受害人證明家庭暴力,一般會提供下列證據:
1、受害人的陳述;
2、加害人的悔過、保證;
3、未成年子女的證言;
4、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和評估報告;
5、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相關的記錄與證明;
6、公安機關的接警或出警記錄。
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之下,人民法院如何對當事人所舉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認定,對當事人訴請能否得到支持起到決定性作用。刑事案件一般采嚴格證明標準,而民事訴訟則一般采優(yōu)勢證據原則,即在雙方對同一事實分別提出相反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證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認定。針對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對上述受害人舉證進行認定時,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關于受害人的陳述。一般情況下,受害人的陳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能對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說法。加害人往往否認或淡化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受害人則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實。但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為很少有人愿意冒著被人恥笑的風險,捏造自己被配偶毆打、凌辱的事實。
2、關于加害人的悔過、保證。加害人在訴訟前做出的口頭或書面悔過、保證,可以作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對于加害人在訴訟期間做出的口頭或書面悔過、保證,人民法院應結合對家庭暴力行為特點和規(guī)律性的認識準確認定加害人是否有通過悔過、保證繼續(xù)控制受害人的意圖,繼而判定加害人是否真心悔過。因此首先不應將加害人在訴訟期間做出的口頭或書面悔過、保證當然看作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證據,其次受害人即使因為加害人的悔過而同意和好,人民法院也應多做釋明,并做好回訪工作,以免受害人受到更大的傷害。
3、關于未成年子女的證言。家庭暴力的隱蔽性使得家庭暴力發(fā)生時除雙方當事人和其子女以外,一般無外人在場。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對證人的年齡沒有做明確的限制性規(guī)定,但規(guī)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奔啊拔闯赡耆怂鞯呐c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占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薄R虼?,證人的年齡因素只是相對概念,不能因年幼而一概認為其沒有作證能力。借鑒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的立法例,具備相應的觀察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證言,一般應認定其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判斷子女證言的證明力大小時,應當考慮到其可能受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不當影響,同時應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作證可能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傷害。因此,人民法院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取證時應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孩子產生恐懼心理,造成對孩子的二次傷害。比如無錫崇安法院在審理一起妻子王某與丈夫金某離婚案件過程中,王某為證明家庭暴力申請三位證人出庭作證,其中有雙方4歲的女兒小羽。小羽見到金某時面露怯色,不敢說話,當法官問其原委時,其稱爸爸經常打她和媽媽,她不愿意與爸爸一起生活。崇安法院綜合案情,認為小羽所作的證言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相適應,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足以認定金某對王某多次進行毆打,從而認定了金某對王某實施了家庭暴力。
4、關于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和評估報告。《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
六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關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奔彝ケ┝κ且婚T涉及社會學、心理學、醫(yī)學、性別學的跨學科知識,而司法界以及社會上普遍對家庭暴力領域中的專門性問題了解程度不夠,直接影響了科學技術知識在辦理此類案件中所起的積極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聘請專家輔助人出庭,解釋家庭暴力的特點和規(guī)律,接受審判人員、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可以作為裁判的重要參考。無錫崇安法院在試點過程中聯合公安、婦聯、法學院校及相關鑒定機構,設立了由家庭暴力問題研究專家、臨床心理學家、精神病學家、法學家、法醫(yī)、警察、庇護所工作人員等18人組成的“反家庭暴力專家委員會”,作為專家輔助人參與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通過庭審觀摩、與雙方當事人及子女、親友溝通交流,出具專家意見和評估報告,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參考,取得了良好效果,司法實踐中很值得借鑒與推廣。
5、關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相關的記錄與證明。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訴訟之前很可能曾向公安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婦聯、庇護所、居(村)委會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投訴,要求庇護,接受調解,或者受害人曾尋求醫(yī)學治療、心理咨詢或治療,上述機構提供的錄音或文字記錄及出具的書面證詞、診斷或相關書證,內容符合證據材料要求,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真實可靠的,可以作為重要證據。加害人否認但又無法舉出反證,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可以推定存在家庭暴力。
6、關于公安機關的接警或出警記錄。公安機關的接警或出警記錄屬于家庭暴力發(fā)生后第一時間保留的證據,由于是公權力機關做出的,證據效力比較高。記錄明確載明家庭暴力現場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記錄僅載明“家務糾紛,已經處理”等含糊內容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需要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對接警人員進行調查。
第二節(jié) 法院調查取證
普通民事訴訟處理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私權糾紛,實行當事人主義,調查取證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社會公益,有別于普通民事訴訟,尤其是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普遍存在舉證難、作證難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應機械適用當事人主義,而應深入貫徹能動司法理念,以法院職權主義來對待案件審理中法院查證的問題,不斷加大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力度。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收集以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1、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證據,例如公安機關、婦聯等組織機構掌握的證據;
2、由于加害人對家庭財產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與家庭財產數量以及加害人隱匿、轉移家庭財產行為有關的證據;
3、愿意作證但拒絕出庭的證人的證言;
4、其他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過程中,如發(fā)現對于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具有關鍵意義的證據,即使當事人未申請調查,人民法院也應依職權調查取證。取證要及時,掌握第一手材料,要依靠當地公安機關、婦聯、居(村)委會、醫(yī)院取證,街坊鄰居也是證據來源而且比較直接。對于嚴重的家庭暴力侵害,應對受害人盡快進行活體檢驗,取得法醫(yī)的傷情鑒定,到醫(yī)院索取病歷和醫(yī)藥費發(fā)票,還要收集足以證實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動機、原由等方面的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要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尤其是在訴訟中出現受害人“反言”時,人民法院更應加大查證力度,而不能簡單以“禁反言”否定受害人的陳述。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中經常發(fā)生受害人做出與先前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的陳述。應當認識到,由于公開所有發(fā)生的暴力事實會令人痛苦,因此有的受害人僅僅承認部分事實而非全部事實;有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起訴積極,待開庭后與加害人見面時,義會由于各種原因,不愿意或者回避對某些問題的陳述與作證;有的受害人在求助過程中,如果接觸的警察、承辦案件的法官對家庭暴力態(tài)度漠然,則會進一步加劇受害人無助感,產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改變先前的陳述。受害人在家庭暴力關系中長期處于被支配、控制的地位,上述情形的產生很可能是受害人根據情勢所做的保護自己和孩子的正常反映。因此,人民法院不能簡單地按照普通民事訴訟中“禁反言”的規(guī)則,認定受害人陳述不可信,尤其是據此認定受害人指控的家庭暴力事實不存在,而是應依職權調查探明是否為受害人真意。法官在遇到此種情形時,對受害人應當多一份理解與支持,盡力通過語言和行為打消受害人的顧慮,充分體現法官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也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第三節(jié) 適時把握舉證責任的轉換
舉證責任分配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會產生重大影響,同樣適時把握舉證責任的轉移對當事人利益的影響也是舉足輕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時,應當根據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和規(guī)律,在正確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的同時,根據當事人所舉證據的證明力,把握好舉證責任轉移的節(jié)點。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的事實認定,要根據民事案件的優(yōu)勢證據原則、邏輯推理、經驗法則做出判斷,避免采用刑事案件的嚴格證明標準,同時要認識到家庭暴力的特點,對受害人的舉證避免要求苛嚴,當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力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有這樣一則案例頗能說明問題:妻子甲起訴丈夫乙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并要求法院判決離婚。所提證據是醫(yī)院的醫(yī)療診斷證明書,該診斷書載明受害人因被毆打而導致皮膚組織損傷、腦輕微震蕩。丈夫乙在法庭上辯稱:該證據只能證明妻子甲被人毆打過,但不能證明打人者就是丈夫。妻子甲提出曾經對丈夫乙的家庭暴力行為向婦聯投訴和求助過。婦聯證實:妻子甲曾經帶著孩子到婦聯投訴,反映遭丈夫乙毆打且鎖門不讓娘倆兒進門。法官基于上述事實,認為妻子甲已經初步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事實,丈夫乙要否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不能簡單地說不是自己打的,而必須證明妻子甲究竟是誰打的。在上述案例中,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家庭暴力存在后,被告簡單地說不是自己施暴的并不能推翻這一判斷,還必須確切地指認受害人的損害究竟是由受害人自傷或者第三人造成的。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原告所受損害屬于其自傷,也不能證明是第三人所傷,則應當判決原告勝訴,這一做法恰當地運用了舉證責任轉移的規(guī)則,司法實踐中值得借鑒??赡苡型緯J為憑什么只相信妻子甲的陳述而不相信丈夫乙的陳述,妻子甲是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雖然妻子甲提供了傷情證明、婦聯投訴,但并不是直接證據。甚至有同志還認為,雖然妻子甲能證明其曾受傷,但并不排除可能是妻子甲為了離婚而自傷。這些觀點正是沒有認識到家庭暴力的本質和特點,將涉家庭暴力案件等剛于普通民事案件對待,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要求過嚴,如此很有可能導致事實上存在的家庭暴力被排除掉,使受害人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受害人陳述和加害人陳述時,一般情況下受害人的陳述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為很少有人愿意冒著被人恥笑的風險,捏造自己被配偶毆打、凌辱的事實。自傷而誣告配偶的是極為特殊的個例,不能作為一般情況對待。況且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配偶確實存在人品不端、自傷誣告的情形,也是應當排除家庭暴力的。同時,在這里還必須申明,雖然在受害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判斷上較為從寬,但作為受害人的原告仍必須能夠提供相應的初步證據,如因家庭暴力受到傷害,如上例,有醫(yī)院診斷證明、婦聯的投訴,如此舉證責任方轉移至加害人,否則受害人仍然會承擔被駁回或者敗訴的風險。所以法官應注重對受害人舉證的釋明和引導,充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實踐中還常常出現夫妻互毆的情況,夫妻雙方相互指責對方實施家庭暴力,這種情形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認定難度,對此絕不能一概否認雙方的施暴行為。具體如何考量,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雙方的體能和身高等身體狀況。二是雙方互毆原因,如:是一方先動手,另一方自衛(wèi)還是一方先動手,另一方隨手抄起身邊物品反擊。三是雙方對事件經過的陳述。四是傷害情形和嚴重程度對比,如:一方掐住對方脖子,對方掙扎中抓傷對方的皮膚。五是一方之前是否曾有過施暴行為等等。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受害人在人身和財產方面進行傾斜保護,是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但同時,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始終受到加害人的威脅和控制,甚至在法院判決離婚后,仍存在一定的“分手暴力”現象,加害人會不停地騷擾、干擾受害人的生活,使受害人仍無法擺脫,精神上產生恐懼。這種情況不僅使受害人的健康和生命處于現實危險之中,也嚴重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對加害人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為受害人提供一個安全生活的環(huán)境和氛圍,也使訴訟活動能順利進行。于是,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運而生。
第一節(jié) 關于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四十條第一款【新修訂的《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活動中的程序性事項可以簽發(fā)裁定,以保證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人民法院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其目的也正是如此,有效制止正在實施的暴力行為,既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也保障訴訟活動的正常開展。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新修訂的《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下發(fā)裁定。我們注意到新修訂的《
民事訴訟法》在第九章中將“財產保全”改為“保全”,其中包含“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申請裁定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我們理解該規(guī)定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主要內容即是制止加害人的暴力行為。
《法研所指南》的亮點之一即在于明確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從試點情況來看,全國已有多家法院發(fā)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我省試點法院之一的無錫崇安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妻子陳某訴丈夫許某離婚一案,陳某以其丈夫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崇安法院經過認真調查核實,確認許某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2008年8月6日,崇安法院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許某毆打、威脅陳某。裁定發(fā)出后,在當地公安機關、婦聯的大力配合下,許某未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這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為全國第一例,開啟了先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做法將事后懲罰施暴者轉變?yōu)槭虑氨Wo受害人,開辟了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目前我省已有揚州中院、揚州高郵法院、南通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法院、徐州賈汪法院、常州天寧法院等多家法院陸續(xù)發(fā)出數十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其中揚州中院簽發(f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甚至突破了婚姻家庭案件范疇。從實踐效果來看,裁定下發(fā)后,當事人之間再未發(fā)生家庭暴力行為,說明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受害人的保護是比較有效的,更重要的是它對社會上其他家庭的暴力行為也起到了震懾作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潛在的家庭暴力行為。因此,人民法院在家庭暴力防制方面所做的探索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2010年10月25日,省法院民一庭受邀在全國婦聯與聯合國召開的防止家庭暴力研討會上做交流發(fā)言,受對國內外學者、專家的充分肯定。
第二節(jié) 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程序性事項
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涉及以下程序性法律問題:
1、關于申請人的范圍。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人應為受害人。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根據《處理家暴案件指導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由受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其他相關組織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2、關于管轄。
《法研所指南》第
三十條規(guī)定:“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fā)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蔽覀冋J為,為了便于訴訟,原則上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應向婚姻家庭案件訴訟管轄法院提出。
3、關于申請的形式。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并由申請人簽名或捺印。
4、關于申請書的內容。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3)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4)有一定證據證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5、關于申請的時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目的是在訴訟中防止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故針對的是正在進行或可能出現的家庭暴力,因此一般來說,申請是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當然如果在離婚、贍養(yǎng)、繼承、撫養(yǎng)、扶養(yǎng)、收養(yǎng)等婚姻家庭案件訴訟提起之前有現實危害的,也可以比照訴前保全處理,即當事人在訴前可以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根據新修訂的《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應解除人身保護。由于現實中存在分手暴力,即法院判決離婚后受害人也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脅,故
《法研所指南》第
三十一條規(guī)定在“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我們認為為了有效保護受害人,可以參照該規(guī)定處理。
6、申請的條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必須是加害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的危險,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
7、申請的審查。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后及時對申請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進行審查。是否需要聽證,根據案件情況而定。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8、申請的撤回。申請人在提交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后可以主動撤回申請。但人民法院經審查受害人撤回申請是受到加害人脅迫、恐嚇的情形的,應不予準許。審查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申請人是否在申請后很快撤回申請;被申請人有犯罪前科;被申請人有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申請人的撤回明顯無正當理由、不符合邏輯等。
9、審查的時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一般針對的情形較為緊急,所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經審查認為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三節(jié)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內容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內容,須根據案件情況和當事人請求決定。一般而言,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
1、禁止加害人毆打、威脅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親友;
2、禁止加害人騷擾、跟蹤受害人或未成年子女;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加害人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
4、有必要并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加害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
5、禁止加害人在距離受害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等場所200米內活動;
6、必要時,責令加害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
7、為保護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同時,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還可以附帶以下內容:
(1)受害人沒有穩(wěn)定的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責令加害人支付受害人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的生活費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費、教育費;
(2)責令加害人支付受害人因加害人的暴力行為而接受治療的費用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上述內容對有效防止家庭暴力有積極的作用。從全國各地法院簽發(f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內容來看,大多僅涉及第1項,但也有部分法院發(fā)出裁定禁止加害人的活動范圍,如珠海香洲法院就曾在2011年做出過類似裁定,取得很好的效果。
第四節(jié)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效力、執(zhí)行和處罰措施
1、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簽發(f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長短可根據案件情況而定。如情況緊急的,可以裁定有效期15天,如需長期保護的,有效期也可以為3至6個月。確有必要并經院長批準的,可以延長至12個月。但訴前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之日起30日內提起訴訟,逾期沒有提起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2、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送達。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一般應當直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同時根據《處理家暴案件指導意見》第八條的規(guī)定,該裁定還應抄送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婦聯組織。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受送達人或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通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將裁定內容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局(分局)和婦聯組織,并將告知情況記錄在案。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復議。申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人身安全保護申請的裁定或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簽發(fā)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復議裁定。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zhí)行。
4、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撤銷和變更。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后,家庭暴力行為全面停止,加害人對于暴力的危害及自身非法行為的認識態(tài)度有了很大轉變,真心悔改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諒解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后,可以裁定撤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也應審查撤銷申請是否為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排除受被申請人恐嚇、脅迫的情形。如果家庭暴力狀況在裁定生效后出現了新的變化,申請人可以提出變更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后,可以裁定變更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內容。裁定的撤銷和變更做出前,人民法院應通過聽證的方式了解案件情況,以便做出不同的應變。
5、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zhí)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雖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做出的法律文件,但其執(zhí)行仍需要公安機關的配合。根據《處理家暴案件指導意見》第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收到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后,應在12小時內將民事裁定書轉遞至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收到民事裁定書后12小時內指派社區(qū)民警與申請人、被申請人談話,告知民事裁定書的具體內容和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申請人如果發(fā)現被申請人有違反民事裁定書情形的,可以及時報警。談話內容應記錄在案,并由申請人、被申請人簽名。被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應記錄在案。如遇申請人、被申請人外出等特殊情形導致無法在前款規(guī)定的12小時內進行談話的,社區(qū)民警應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在上述情形消失后立即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職責。社區(qū)民警與申清人、被申請人談話時,可以邀請當地婦聯組織派員參加,婦聯組織應當予以配合?!?br>
6、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處罰措施。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二條【新修訂的《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一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在此應特別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應對受害人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特別是不能將受害人的行蹤及聯系方式告訴加害人,以防止加害人繼續(xù)威脅、恐嚇或傷害受害人。
第五章 開庭審理和調解
根據《
婚姻法》第
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人民法院應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及時調解或者判決離婚,使受害人盡快從家庭暴力的魔爪中解脫出來,避免久拖不決給受害人造成更為嚴重的暴力傷害。
第一節(jié) 開庭審理應注意的事項
1、受害人保護性缺席。有證據證明存在家庭暴力,且受害人處于極度恐懼之中,正常開庭審理可能導致雙方矛盾更加激化,使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處于危險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量采取相應的開庭方案,受害人可以不親自到庭參加訴訟,其代理人可以代為出庭,人民法院可以應受害人的申請,單獨聽取受害人口頭陳述意見,并提交書面意見。
2、不公開審判原則。公開審判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和宣判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的制度,反映了訴訟公正的一般要求,體現了訴訟民主的價值。《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二十條【新修訂的《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四條】對公開審判做了規(guī)定。但是公開審判不是絕對的,某些民事案件,由于其性質的特殊性,法律規(guī)定不公開審理,例如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因此,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原則上應不公開審理,既是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父母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隱私的需要,更是為了保護上述主體人身安全以及安寧地生活、學習、工作的需要。
3、安全保障義務。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審理過程中,受害人一旦走向法院,可能被加害人知悉而產生人身安全之憂,或者在法庭上因加害人在場而產生恐懼,不能正常陳述,證人也往往因害怕打擊報復而不敢在法庭上提供證言。為了確保庭審程序的正常進行,人民法院有必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證受害人出庭不受加害人的干擾,保證受害人在開庭時能夠正常陳述,同時保證出庭證人的人身安全和不受加害人打擊報復。這種安全措施包括由受害人可信賴的朋友、援助組織陪同出庭,安排法警護送受害人出庭并維持庭審秩序,對證人實行隔離詢問,或者由法庭安排受害人或證人先行離開法庭,等等。
4、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的特殊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對于受害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的,不宜輕易直接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而應查明受害人未到庭參加訴訟的原因,排除受恐嚇、脅迫等情形后,依法做出處理。
第二節(jié) 調解應注意的事項
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是否可以調解,學者有不同觀點。我們認為,一律排除調解并非保護受害人的最佳做法,從實踐來看,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通過調解解決的不在少數,通過事后回訪,受害人并未反映其利益受損。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畢竟與普通的民事案件有所區(qū)別,受暴力行為而產生的恐懼影響,受害人與加害人在調解時會有不同的心理特征,所以人民法院在調解時須注意以下問題:
1、受害人無過錯原則。人民法院在調解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過程中,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責備受害人,更不能要求受害人通過調整自己的行為作為不挨打的交換條件,否則.就可能無意中強化“做錯事就該挨打”的錯誤觀念。
2、有保留的中立原則。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具有與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規(guī)律和特點,其中最大的差異在于雙方不平等的互動模式,加害人在平常就控制了雙方之間的話語權,案件調解時也往往會表現出控制欲,而受害人則因加害人的暴力威懾難以主張權利。因此,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采取有保留的中立態(tài)度,通過運用調解技巧,加強對調解過程的掌控,減少加害人對受害人的不當影響,調整雙方不平等的權利結構,提高受害人主張并維護自身權利的能力。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駕馭調解過程:
(1)決定雙方當事人發(fā)言的次序;
(2)控制當事人發(fā)言的內容,對于破壞性或恐嚇性的言語或行為,如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警告、威脅、恐嚇等,予以制止,必要時給予訓誡;
(3)根據扶弱抑強的原則,決定雙方法庭陳述的時間長短;
(4)支持、鼓勵受害人主張自身權利;
(5)審查民事調解協議的具體內容,對顯失公平的調解協議,法官應向處于弱勢一方的當事人行使釋明權,告知其顯失公平的情形,處于弱勢的當事人堅持協議內容的,人民法院在排除受脅迫等情形的基礎上,可以予以確認。
3、背靠背調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時,如面對面調解可能會使雙方矛盾激化,增加受害人繼續(xù)遭受加害人騷擾、威脅等人身危險性的,可以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4、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運用。人民法院審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時,應當加大調解力度。必要時,可以運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邀請或者委托婦聯、居(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或有關人員協助調解。
5、調解記錄。調解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將加害人的當庭悔過或口頭保證記錄在案。對于當事人和解撤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將已查明的家庭暴力事實記錄在案。對于加害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記錄在案的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作為重要依據,迅速對案件做出處理,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護,節(jié)約訴訟成本。
6、加害人行為矯正。調解過程中,加害人真誠悔改以換取不離婚的,在征得受害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六條【新修訂的《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裁定訴訟中止,給加害人6個月的考察期??疾炱趦?,加害人再次施暴的,視為不思悔改,應當恢復審理。
第六章 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和探望問題
第一節(jié) 財產分割應注意的問題
1、財產分割的理念
一般意義上講,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角色導致的家庭分工,給男性帶來相應事業(yè)的發(fā)展、能力增長和社會地位的提高,而女性在照顧子女、家庭勞務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在社會上的發(fā)展。家務勞動創(chuàng)造的價值往往無法通過有形的物質載體顯現,一旦離婚,多年的奉獻帶來的是工作能力和學習能力的喪失,以及家庭暴力造成其平等協商能力的下降,導致其離婚后的貧困化。因此,人民法院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中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充分考慮家庭暴力因素,堅持性別平等的原則,充分體現離婚婦女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照顧家庭方面投入的價值,給予受害人公平的補償和適當的照顧,使女性離婚后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工作和學習能力,找回自信、獨立性和自主決策的能力,充分保障婦女離婚后的生存和發(fā)展,以體現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特殊關懷和對加害人的懲戒。
2、財產分割的情形
(1)在加害人自認或法院認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療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響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財產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響的,在財產分割時應得到適當照顧。
(2)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和資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開拓事業(yè)犧牲自己利益的,無論當初自愿與否,如果這種犧牲可能導致受害人離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減少、生活條件降低的,在財產分割時應得到適當照顧。
(3)受害人在家務勞動、子女撫養(yǎng)、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較多的,在財產分割時應得到適當照顧。
3、財產分割適當照顧的份額
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中,受害人分割共有財產的份額一般應高于50%,加害人如有隱藏或轉移財產的情況,針對加害人可以不分或少分。
4、離婚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使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嚴重侵害,受害人長期處于恐懼、抑郁、焦慮之中,無形的精神損害是顯而易見的。因此,離婚時,受害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無論加害人是否已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均應當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支持。
5、夫妻債務問題
基于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在處理夫妻債務的問題上,應比普通的婚姻家庭案件更加慎重。加害人主張共同債務的,必須由其舉出充分證據證明該借債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對加害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債權人起訴的,應通知受害人參加訴訟,使其充分地行使抗辯權,如法官內心確信該債務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免除受害人債務的承擔,以避免加害人惡意偽造債務進一步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情形的發(fā)生。
6、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處理
人民法院發(fā)現一方有偽造或指使他人偽造債務,轉移或隱匿財產行為的,應當依據《
婚姻法》第
四十七條和《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二條【新修訂的《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節(jié) 子女撫養(yǎng)和探望應注意的問題
1、撫養(yǎng)權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在確定子女撫養(yǎng)權時,應綜合考慮撫養(yǎng)人的撫養(yǎng)能力、撫養(yǎng)子女的意愿及對子女的感情和態(tài)度、子女的年齡和性別、子女的意愿、子女受教育環(huán)境的繼續(xù)性和適用性等多種因素,尤其要充分關注家庭暴力因素,根據法律規(guī)定、立法的原則和精神,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做出決定。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如果雙方對由誰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未成年子女原則上應由受害人直接撫養(yǎng),但受害人自身沒有基本生活來源或者患有不適合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疾病的除外。
(2)不能直接認定家庭暴力,但根據間接證據,結合雙方法庭上的表現、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法官通過內心確信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非常大的,可以判決由受害人直接撫養(yǎng)子女。
(3)受害人如處于心理創(chuàng)傷后的應激狀態(tài),其撫養(yǎng)子女表面上看起來不如加害人理想,但隨著家庭暴力的停止,或者經過心理治療,這種應激狀態(tài)會逐漸消失。因此,人民法院需要綜合考慮受害人在工作上的表現和能力,以及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潛在能力,或者受害人婚前或者遭受家庭暴力前的工作和生活能力,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決。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的規(guī)定,如果子女是已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為十周歲以上的子女已經具備初步辨識能力及責任能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只能作為參考因素:
①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認知水平的發(fā)展還不成熟,不能正確判斷什么對自己最有利。
?、谖闯赡曜优ε?、怨恨但同時又依戀加害人。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可能在害怕、怨恨加害人對家庭成員施暴的同時,又需要加害人的關愛,因此存在較強的感情依戀。這種依戀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取決于加害人的好惡,因此不違背加害人的意愿,符合其最大利益,此種狀況也被稱為“斯德哥爾摩綜合征”或者“心理創(chuàng)傷導致的感情紐帶”。
?、蹚娬?權威)崇拜。人類對強者或者權威的崇拜,使尚不能明辨是非的未成年人可能對家庭中的強者(加害人)懷有崇拜心理,誤認為自己與受害人一起生活沒有安全感,因而選擇與加害人一起生活。
2、探望權問題
(1)子女利益優(yōu)于權利保障的原則。在審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過程中,在未成年子女不受家庭暴力影響的權利和加害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發(fā)生沖突時,應當堅持子女利益優(yōu)于權利保障的原則,探望權人的權利保障應當讓位于子女的利益,因為這不僅是探望權的核心精神,也是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共同點。
(2)探望權的中止。離婚并不一定能夠阻止家庭暴力。暴力和暴力威脅可能隨著離婚訴訟而進一步加劇。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成為加害人繼續(xù)控制受害人的工具,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探望權的問題上,當加害人存在下列情形時,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yǎng)、教育義務的法定監(jiān)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倮锰酵麢嘣谖闯赡曜优媲霸g毀、恐嚇或毆打承擔直接撫養(yǎng)義務的受害人的;
②利用探望權繼續(xù)控制受害人的;
?、劾锰酵麢鄬κ芎θ诉M行跟蹤、騷擾、威脅的;
?、芾锰酵麢嗬^續(xù)對受害人和/或未成年子女施暴的;
?、萦斜匾兄固酵麢嗟钠渌樾?。
(3)探望權的恢復?!?a href="javascript:void(0);" fid="A191379" tiao="0" class="flink">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的中止,僅是暫時性地對探望權人探望子女的權利加以限制,并非完全剝奪,待中止的事由消滅后,還應依法恢復。要恢復探望的權利,其前提條件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例如加害人完成了心理矯治,并且有心理機構蓋章、治療師簽名的其已經能夠控制暴力沖動的證明。而且即使中止探望權的事由消失,也不能自行恢復,而應由加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恢復探望權的決定。
(4)探望權的判決。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成為加害人繼續(xù)控制受害人的工具,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對探望權問題做出處理。人民法院應盡可能促成雙方當事人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地點以及交接方法協商一致。即使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也應當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力爭最大限度地協調雙方意志,增加判決內容中的當事人合意,以減少將來執(zhí)行的障礙。探望權的行使可能會隨著子女成長和父母雙方的實際情況發(fā)生一些變化,比如父母一方工作調動、子女學習環(huán)境發(fā)生變動等,因此涉及探望權的判決,我們建議不宜過細,以免不具可行性。具體情況發(fā)生變化,可在執(zhí)行中協商變更為妥。
第七章 構建家庭暴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
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非常復雜,其危害也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這決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進行綜合治理。
公安機關作為公權力干預家庭暴力的第一介入人,其對家庭暴力的積極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徑之一。七部委下發(fā)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首次規(guī)定將家庭暴力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并要求對家庭暴力求助投訴按照《“110”接處警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進行處理。公安機關接到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報警求助后應當及時出警,對加害人采取有效的限制性措施,積極組織救治傷員,委托傷情鑒定,將受害人轉移至庇護所等安全的地方,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對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應依法做出處理。
民政部門應當為受害人提供庇護場所,加強對受害人的福利保障。醫(yī)療機構應成立專門的家庭暴力醫(yī)療服務組織,配備專門的醫(yī)療服務人員,為受害人和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醫(yī)療服務。醫(yī)療機構對前來就診的受害人應建立完備的醫(yī)療檔案以保留最原始的證據。
婦聯組織要充分發(fā)揮其健全的組織網絡優(yōu)勢、工作機制優(yōu)勢、群眾工作優(yōu)勢,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培訓工作,建立反對家庭暴力熱線和家庭暴力檔案,健全維權工作網絡,認真對待婦女投訴,告知受害婦女享有的權利,為受害婦女兒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
居(村)委會作為與家庭聯系最緊密的組織,應配合有關政府部門建立家庭暴力防治咨詢服務中心、家庭暴力投訴站以及受害人的庇護場所,為最大限度減少家庭暴力的發(fā)生而執(zhí)行有關投訴、登記制度并及時進行調解和處理。
人民法院作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應加強與公安機關、民政部門、醫(yī)療機構、婦聯、居(村)委會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的協作,積極構建反對家庭暴力網絡體系。利用反家庭暴力網絡資源開展大調解工作,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分析、通報、交流處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工作的有關情況,促進家庭暴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的全面構建。
附件: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婦女聯合會關于依法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2、《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實施意見(試行)》(略)
3、《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無錫市公安局崇安分局、無錫市崇安區(qū)婦女聯合會關于依法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切實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若干意見》(略)
4、《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認定規(guī)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