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藝美天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陳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案關注點: 住宅室內空氣質量不合格,裝修企業(yè)應賠償損失。
北京藝美天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陳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藝美天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原審名稱為北京工美天成裝飾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
一、案情
1998年8月13日,陳某與北京工美天成裝飾公司(以下簡稱工美裝飾公司,二審期間變更為北京藝美天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家庭裝飾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北京工美天成裝飾公司為陳某的住房做室內裝修,工程期限45天,工程總價款10萬元;工程所需材料,除規(guī)定由陳某承辦外,其余均由工美裝飾公司購置;工美裝飾公司購置的材料,由陳某驗收同意后方可使用;工美裝飾公司要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裝修范圍和內容施工,確保裝飾工程的質量;裝飾工程質量出現(xiàn)問題,工美裝飾公司應進行返工。合同簽訂后,工美裝飾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其中,工程所用的板材等裝飾材料由工美裝飾公司從市場上購置??⒐ず螅惸秤?998年10月3日對工程進行初步驗收,并結清了工程款。同年10月28日,陳某與工美裝飾公司簽訂了《家庭裝飾工程保修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本工程在保修期內,如發(fā)生施工質量問題,工程承包方按照國家和本市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為一年。此后,因室內嗆人氣味長久不消,陳某委托某中心進行檢測,得知居室內的刺鼻氣味是裝修材料揮發(fā)出的游離甲醛嚴重超標所致。在保修期內,陳某就居室內甲醛超標無法居住的問題,找工美裝飾公司協(xié)商,但無結果。2000年6月28日陳某以裝修后室內甲醛濃度嚴重超標,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徹底清除污染源,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賠償經濟損失270646.4元。
二、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工美裝飾公司之間訂立的家庭裝飾工程合同和家庭裝飾工程保修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合同有效。該合同約定施工材料由工美裝飾公司購買,工美裝飾公司即應對施工材料引起的施工質量問題負責,現(xiàn)工美裝飾公司裝修的房屋,因裝修材料釋放出的甲醛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致使陳某無法居住,工美裝飾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對裝飾工程釋放甲醛部位保修返工的義務。工美裝飾公司在保修期內,未根據陳某的要求對裝飾工程進行必要的保修或返工,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但雙方已在合同中約定,對工美裝飾公司購進的一切材料由陳某驗收同意后方可使用,故應減輕工美裝飾公司的責任?,F(xiàn)陳某起訴,要求工美裝飾公司清除揮發(fā)甲醛氣體的裝飾材料,并賠償拆除揮發(fā)甲醛氣體裝飾材料的損失費、檢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的理由正當,工美裝飾公司應進行清除,并對上述費用予以適當賠償。如工美裝飾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未清除揮發(fā)甲醛氣體的裝飾材料,應適當給付陳某清除施工費,由陳某自行清除。陳某的房租費要求過高,本院依據同等條件下的市場租房標準給予適當核定。陳某的慢性咽炎,因其發(fā)生不能排除甲醛的持續(xù)刺激作用,故應給予一定補償。其他人身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及賠償物業(yè)和房屋折舊費等損失的要求,因相應依據不足,不予支持。遂判決如下:1.被告工美裝飾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房租費43200元、拆除揮發(fā)甲醛氣體的裝飾材料費40688.8元、檢測費450元、交通費857.4元、誤工費1849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償費2000元,共計89029.2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2.被告工美裝飾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清除原告陳某房屋內揮發(fā)甲醛氣體的木質部位的裝飾材料。逾期不清除,給付原告陳某拆除揮發(fā)甲醛氣體的裝飾部位的施工費9000元,由原告陳某自行清除;3.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工美裝飾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工美裝飾公司與陳某簽訂裝飾合同及保修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應為有效。陳某裝修房屋以能夠正常使用為合同履行的基本目的,工美裝飾公司所用材料釋放出的甲醛致使陳某無法正常居住,工美裝飾公司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所做判決并無不當。鑒于二審期間,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裝飾公司未通過工商企業(yè)年檢被注銷,在北京工美天成裝飾公司基礎上重新組建的北京藝美天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對原工美裝飾公司對外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對償付主體予以變更。綜上所述,判決如下:1.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3項;2.變更一審民事判決第1項為北京藝美天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賠償陳某拆除揮發(fā)甲醛氣體的裝飾材料費40688.8元、檢測費450元、交通費857.4元、誤工費1849.1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償費2000元、房租費43200元,共計89029.2元,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3.變更一審民事判決第2項為北京藝美天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清除陳某房屋內揮發(fā)甲醛氣體的物質部位的裝飾材料。逾期不清除,給付陳某拆除揮發(fā)甲醛氣體的裝飾部位的施工費9000元,由陳某自行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