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源春發(fā)建材有限公司與福建六建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工程保證金與工程款的法律性質(zhì)、功能不同,實際施工人向違法分包人繳交的工程保證金不能納入發(fā)包人、總承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付款責任的范圍。
深圳市源春發(fā)建材有限公司與福建六建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案情】
原告:深圳市源春發(f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春發(fā)公司)。
被告:福建六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六建)、漳州福晟錢隆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晟公司)、楊林。
被告福晟公司系古雷新港城龍港社區(qū)A地塊1-8棟限價商品房業(yè)主,其將該工程承包給被告福建六建施工建設,被告福建六建將該工程包括腳手架在內(nèi)的部分項目分包給被告楊林施工。2011年7月27日,楊林以福建六建的名義與原告源春發(fā)公司簽訂外墻腳手架(包工包料)承包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漳州市古雷新港城龍港社區(qū)A地塊限價商品房1-8棟樓外腳手架搭拆及所有外架材料和模板材料,工程進場時原告向被告楊林繳納工程保證金1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2013年1月8日,原告與楊林對1、2、4、5、6棟腳手架工程款進行結(jié)算并達成外墻腳手架工程款支付補充協(xié)議一份,確認1、2、4、5、6棟總工程造價為227萬元。截至2013年1月18日,被告楊林已支付工程款178萬元,尚欠工程款49萬元,包括原告向楊林繳納的工程保證金10萬元,合計工程尾款為59萬元。雙方達成如下付款協(xié)議:1.楊林于2013年2月5日前支付給原告40萬元;2.楊林于2013年3月30日前支付余款19萬元;3.若楊林逾期未能付款,其同意由福建六建在工程進度款中直接支付給原告。2013年12月25日,原告與被告楊林雙方對3、7、8三棟腳手架部分工程進行結(jié)算,總工程造價為2344708元,被告福晟公司在該審核結(jié)果定案書中建設單位欄蓋章確認。楊林支付了該三棟樓工程款180萬元,尚欠544708元未能支付。之后,因楊林未能依約按期付款,原告拒絕拆除一棟外架。經(jīng)福晟公司出面協(xié)調(diào),并承諾由其直接支付給原告l、2、4、5、6棟腳手架工程款尾款59萬元,約定2013年春節(jié)前支付40萬元,春節(jié)后再支付余款19萬元。后被告福晟公司只支付工程款20萬元,余款未能支付。楊林共尚欠原告工程款合計934708元(含工程保證金10萬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于2015年1月23日訴至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福建六建、福晟公司、楊林連帶支付尚欠工程款934708元(含工程保證金10萬元)及利息(其中544708元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另外39萬元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被告福建六建、福晟公司辯稱:原告起訴兩答辯人,并要求其支付拖欠工程款934708元及利息,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被告楊林未到庭提出答辯意見。
【審判】
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楊林將本案訟爭腳手架工程違法分包給原告,雖然雙方所簽訂的外墻腳手架(包工包料)承包合同無效,但原告已完成約定腳手架工程,而本案訟爭項目商品房建設已竣工驗收合格,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楊林支付尚欠工程款,依法應予以支持。被告福晟公司及福建六建分別為本案訟爭工程的業(yè)主和總承包人,應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被告楊林的尚欠工程款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楊林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缺席判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6條、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漳浦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楊林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源春發(fā)公司工程款934708元,并支付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其中20萬元自2013年2月5日起計息,19萬元自2013年3月30日起計息,544708元自2015年l月23日起計息);二、被告福晟公司、福建六建對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源春發(f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被告福建六建、福晟公司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漳州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應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將本案定性為承攬合同糾紛,雖然定性不夠準確,但并不存在錯誤。本案雙方爭議主要焦點是福晟公司、福建六建應否對楊林的欠款承擔連帶責任及承擔責任的范圍。該爭議焦點涉及以下幾個問題:1.源春發(fā)公司是否為實際施工人的問題。源春發(fā)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的事實可以認定。源春發(fā)公司與楊林(以福建六建的名義)簽訂的外墻腳手架(包工包料)承包合同,最后落款雖然沒有蓋源春發(fā)公司的公章,但林永發(fā)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在上述合同的落款處簽名捺印,其簽名捺印的行為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合同的法律后果應歸屬源春發(fā)公司。而陳金榮是源春發(fā)公司的員工,系涉案項目的負責人,其在源春發(fā)公司提交給一審法院的工程結(jié)算審核結(jié)果定案書、外墻腳手架工程款支付補充協(xié)議、報告上的簽名均經(jīng)過源春發(fā)公司的授權,系代表源春發(fā)公司的行為。2.福建六建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根據(jù)一審查明的雙方無異議的事實,福晟公司系古雷新港城龍港社區(qū)A地塊1-8棟限價商品房業(yè)主,其將該工程承包給福建六建建設,福建六建將該工程包括腳手架在內(nèi)的部分項目分包給楊林,之后楊林又將腳手架搭建工程再分包給源春發(fā)公司實際施工。而楊林并不具備腳手架勞務作業(yè)資質(zhì),因此,福建六建與楊林之間、楊林與源春發(fā)公司之間的勞務分(轉(zhuǎn))包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源春發(fā)公司在簽訂承包合同后已完成約定的腳手架工程,工程現(xiàn)也已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故源春發(fā)公司請求楊林支付尚欠工程款,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福建六建明知楊林沒有勞務分包資質(zhì)仍將腳手架工程分包給楊林,存在過錯,應對楊林的欠款承擔連帶責任。3.福晟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福展公司應對楊林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從福晟公司與楊林(由程婭代表)的結(jié)算及楊林向福晟公司在涉案地塊上的借款、福晟公司通過關聯(lián)公司福州聯(lián)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向楊林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來看,福晟公司越過福建六建,直接與楊林發(fā)生業(yè)務關系,該事實說明福晟公司其實認可楊林在涉案地塊工程上的實際施工人的身份,而楊林并不具有相應的資質(zhì),福晟公司對此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4.連帶責任范圍的問題。上訴人福晟公司、福建六建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應僅限于欠付的涉案腳手架工程款,應剔除楊林收取的工程保證金10萬元。
綜上,福建六建、福晟公司上訴認為承擔連帶責任的數(shù)額應扣除10萬元保證金的主張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他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本案法律關系的認定不夠準確,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未扣除工程保證金存在錯誤,應予糾正。據(jù)此,漳州中院依法改判:一、維持(2015)浦民初字第73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2015)浦民初字第733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三、福晟公司、福建六建對楊林的工程款欠款本金834708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源春發(f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