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日清侵犯通信自由案
本案關注點:行為人未經(jīng)投寄人或收信人同意,多次私自開拆、燒毀他人信件,并將信件內(nèi)容泄露給第三人,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節(jié)嚴重,構成了侵犯通信自由罪。
劉日清侵犯通信自由案
【案情】
被告人:劉日清。
1997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劉日清來到全南縣二輕汽車大修廠上班。在廠辦公室的辦公桌上,劉日清發(fā)現(xiàn)一封因未貼郵票而被郵政部門退回的信封上寫著“中共中央辦公廳×××
收”的信件。劉日清認出該信系本廠職工黃日輝(患有輕度間歇性精神分裂癥)所寫,便私自將信拆開,看后又將該信傳給在場的出納、會計蔡勤英、王亦英等人看。之后,被告人劉日清在辦公室門邊用打火機將信點燃燒毀。同年11月份的一天,劉日清在廠辦公室又發(fā)現(xiàn)一封黃日輝寫的寄往同一地點因未貼郵票而被郵政部門退回的信件,劉日清又私自拆開,看后又在廠辦公室門邊用打火機點燃燒毀。1998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劉日清在廠值班室桌上又看到一封贛州某廠寄給黃日輝的信件,劉日清再次私自將信拆開,發(fā)現(xiàn)信封內(nèi)裝的并不是某廠給黃日輝的信,而是全南縣人民檢察院寄給黃日輝的舉報回執(zhí)信。信的主要內(nèi)容是告知黃日輝,其舉報全南縣二輕汽車大修廠廠長劉××有經(jīng)濟問題的信該院已收到,為進一步了解案情,請黃日輝到某地點詳談。劉日清看信后即把信燒毀,過后劉日清把黃日輝舉報劉××的事透露給了蔡勤英、王亦英等廠財會人員。
全南縣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因在約定地點未見到黃日輝,便到全南縣二輕汽車大修廠暗查,劉日清私拆、燒毀他人信件的行為案發(fā)。被告人劉日清歸案后如實交代了其多次私拆、毀棄他人信件的犯罪事實。
【審判】
全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日清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向全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劉日清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黃日輝寄給中央領導的信含有反動內(nèi)容,公安機關曾對其投寄的信件進行布控。被告人劉日清私自拆開、毀棄黃日輝前二封信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劉日清私拆、毀棄第三封信的行為雖然侵犯了黃日輝的通信自由權,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故被告人劉日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全南縣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日清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未經(jīng)投寄人或收信人同意,多次私自開拆、燒毀他人信件,并將信件內(nèi)容泄露給第三人,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節(jié)嚴重,構成了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告人劉日清歸案后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劉日清的部分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部分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于1998年8月20日作出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日清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處拘役一個月。
宣判后,被告人劉日清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