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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存款合同中的附隨義務及責任

  • 期刊名稱:《人民司法(應用)》

儲蓄存款合同中的附隨義務及責任

宋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
實踐中,大多數(shù)附隨義務總是游離于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之外,這就需要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去把握,同時需要法官從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去自由裁量。但是,目前涉及附隨義務的一些司法認知,僅停留在個案層面上,司法裁判尚未建立起成熟的規(guī)則和指導原則。因此,探索附隨義務的精神內(nèi)涵及價值基礎,有助于建立切實可行的裁判標準,鼓勵法官正確運用,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同時也有助于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過度干預契約自由這一私法的基本原則。

  一、附隨義務的涵義及理論基礎

  附隨義務的概念起源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德國民法判例與學說,最初是在探究締約過失責任的過程中提出的。{1}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第242條第一次將誠實信用原則規(guī)定為債法的基本原則,從而為法官解釋及補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市場經(jīng)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德國法院也正是運用誠實信用原則,形成了大量關于附隨義務的典型判例。我國臺灣地區(qū)有學者認為,所謂附隨義務,即“為使債權能夠圓滿實現(xiàn),或保護債權人其他法益,債務人除給付義務外,尚應履行其他行為義務,其主要的,有協(xié)力義務、通知義務、照顧義務、保護義務及忠實義務等。諸此義務,系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債的關系的進展,依事態(tài)情況而發(fā)生,故在學說上又稱為附隨義務?!?sup>{2}大陸一些學者則認為,附隨義務是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但為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并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負擔的義務。{3}雖然學術上關于附隨義務的考察角度不同,但大多認為附隨義務是指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契約雙方人身、財產(chǎn)安全所應負擔的通知、協(xié)助、保護、保密、忠實等義務。

  附隨義務最初是作為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而見諸于判例和學說的。{4}根據(jù)傳統(tǒng)的合同法理論,合同義務產(chǎn)生的依據(jù)主要在于當事人的約定,除此之外,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彼此之間不需承擔任何責任。追求私權保護的民法,其根本理念就是私權神圣、身份平等及意思自治,強調的是自由和平等、自由和正義的內(nèi)在統(tǒng)一性。進入20世紀以來,社會經(jīng)濟生活條件發(fā)生了深刻變化,由于當事人之間經(jīng)濟地位的不平等,理論界和實務界逐漸放棄形式正義追求實質正義,兼顧個人本位與社會利益。而對實質正義與社會利益的追求,必然要求對自由從立法和司法上進行必要的規(guī)制。所以正義并不是對自由的否定,而是在新的社會條件下為契約自由提供的一種新的道德評價。簡而言之,在現(xiàn)代社會中,對自由的絕對放任,就會使自由背離實質正義的精神所在,甚至對實質正義造成侵害;而對自由的過度干預,則有可能縮小私法自治的空間,侵害私人權利。因此,衡平個體之間的利益以及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法律不再對當事人的自治行為聽之任之,而是對其進行了必要的干預,最終由正義和自由形成制度妥協(xié)和反思性平衡。附隨義務擴大了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反映了法律對當事人利益保護的日益周密和細致。與契約自由原則下的約定義務不同,附隨義務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旨在衡平合同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系,實現(xiàn)實質正義。即將道德層面應遵守的通知、協(xié)助、保護、保密等義務轉化為法律上的義務,使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定與道德教化有機地結合,從而不僅起到衡平各方利益的作用,而且有助于道德風尚的淳化。

  在審判實踐中,容易與附隨義務發(fā)生混淆的是從給付義務。在合同關系中,依合同的給付義務之間的關系劃分,給付義務可以劃分為兩類:即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且用以決定合同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又稱合同關系的要素。例如,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出賣人所負有的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以及買受人所負有的支付價金的義務就屬于主給付義務。所謂從給付義務,是指從屬于主給付義務,本身不具有獨立的意義,但可以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限度滿足的輔助性給付義務。例如,某些動產(chǎn)的轉讓,轉讓人應將有關證明文件、單據(jù)(如發(fā)票、保修卡)等交付受讓人;再如,承運人為旅客運送攜帶行李的義務等均屬于從給付義務。一般而言,區(qū)分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應以能否獨立訴請履行作為判斷標準,能夠獨立訴請履行的為從給付義務,不能獨立訴請履行的則為附隨義務。{5}例如,在購買機器設備時,賣方給付設備為主給付義務,安裝調試為從給付義務,而使用方法或重要情事的告知等則屬于附隨義務。如果出賣人不履行主、從給付義務,買受人可以就此訴請出賣人履行義務;如果出賣人不履行附隨義務,買受人則只能就其損失訴請賠償,但不能就附隨義務獨立訴請履行。

  顯然,附隨義務完善了法律和合同配置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結構及機制,使合同在訂立階段、履行階段以及履行完畢后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保護和平衡。附隨義務具有以下特點{6}:1.時間上的附從性。附隨義務是隨著當事人締約、履約以及履約后而產(chǎn)生的,它存在于當事人從一般關系進入相互信賴的特殊關系并一直延伸到特殊關系結束后的整個過程。2.地位上的從屬性。附隨義務從屬于主給付義務,不能脫離主給付義務而單獨存在,不具有獨立性,但這并不是否認附隨義務的重要性。相反,在許多情況下,違反附隨義務將會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害。3.效力上的強制性。附隨義務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依法產(chǎn)生的,屬于法定義務的范圍。它是一種強行性義務,不能通過當事人的約定而排除。4.內(nèi)容的不確定性。與給付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不是在合同成立時起便已經(jīng)確定的,而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fā)展而不斷演化和發(fā)展的,它在任何合同中均可能發(fā)生,而不受合同類型的限制,但具體每個合同中發(fā)生的附隨義務則是不同的。

  二、儲蓄存款合同中附隨義務的表現(xiàn)

合同法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迸c其他類型的合同不同,在儲蓄存款合同中,債權人一般持有支取存款的存單、存折、信用卡、借記卡等證明存款的憑證及密碼,因此,除了作為債務人的金融機構所負的主給付義務以外,當事人雙方對于保護存款的安全均負有告知、協(xié)助、保密、保護等附隨義務。實踐中,債務人的拒付以及存款被冒領等合同責任產(chǎn)生的根源,往往是違反附隨義務造成的,因此,考察附隨義務是否適當和完全地履行,對于判定責任的有無及責任大小具有重要意義,而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是確定附隨義務是否適當履行的主要依據(jù)。

  1.告知義務。告知義務又稱通知義務,是指一方當事人負有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重大事項的通知義務,例如,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如在有關機器設備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在交付機器時,應告知對方機器的裝配、使用及維修保養(yǎng)方法;瑕疵告知義務,出賣或贈送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特別是隱蔽瑕疵告知買受人或受贈人。判斷儲蓄存款合同中的告知義務,應以維護存款的安全、降低或避免存款風險的發(fā)生為標準。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海淀區(qū)支行(以下簡稱農(nóng)行海淀支行)與煙臺鵬輝服務有限公司(鵬輝公司)存單糾紛一案中,{7}鵬輝公司屬于中國光大銀行煙臺支行的開辦單位,在當時的特定歷史背景下,中國光大銀行煙臺支行為完成攬儲任務,以鵬輝公司的名義在農(nóng)行海淀支行開立了一般存款賬戶,并以銀行匯票的形式存入人民幣5000萬元,以便收取高息。幾天后,該存款被犯罪嫌疑人以偽造的鵬輝公司的印文,用轉賬支票的形式分兩次全部騙取。此后不久,鵬輝公司收到了北京宇平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平公司)以銀行匯票形式支付的高息771萬元。后鵬輝公司要求支取在農(nóng)行海淀支行的存款人民幣5000萬元遭拒,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該案作為刑事案件一直未能偵破,使民事案件的審理異常復雜。囿于證據(jù)的因素,雙方當事人均認為本案訴爭法律關系屬于一般存單糾紛。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認為,農(nóng)行海淀支行作為從事金融業(yè)務的專業(yè)銀行,負有審核、辨別提轉存款時所使用憑證上的印鑒與銀行預留印鑒是否相符的義務,但在辦理轉款過程中未盡謹慎審查之責,未能識別出銀行轉賬支票上加蓋的是偽造的印鑒,致使鵬輝公司的存款被他人冒領,理應承擔70%的主要責任;鵬輝公司收取宇平公司人民幣771萬元的高息后,應當知道存款被轉賬是違反金融機構正常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因為只有鵬輝公司同意并使用其印鑒才能合法地將存款轉入他人的賬戶。事實上,轉賬行為也是他人使用偽造印鑒的方式完成的。因此,鵬輝公司在收取高息時,應當意識到存款被以金融機構正常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以外的方式轉賬,理應告知銀行或有關部門,以減少和降低存款的風險,但鵬輝公司卻采取了放任態(tài)度,違反了儲蓄存款合同當事人因誠實信用而負有的保障存款安全的義務,具有過錯,應承擔30%的次要責任。在本案中,鵬輝公司負有的附隨義務是其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jù)。維護存款安全是儲蓄存款合同當事人所共同負有的義務,對金融機構而言,審核、辨別票據(jù)或身份證件的真實性,將存款給付于真實的存款人是其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而作為存款人的鵬輝公司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應將與己有關并為己所知的損害金融機構利益的重大事項及時告知,以減少和降低金融機構存款的風險。

  2.協(xié)助義務。協(xié)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方便,促使合同目的的全面實現(xiàn),簡單地說,在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時,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對儲蓄存款合同而言,存單和銀行卡等金融機構出具的代表債權的憑證一旦丟失,存款人有權依照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是存款人在存款合同成立后享有的終止合同項下存單的證明效力的權利,也是持卡人享有的終止存單、銀行卡支付功能的權利,即當存款人向銀行申請掛失后,該存單和銀行卡便不再具有證明效力和支付功能。依據(jù)儲蓄管理條例31條第2款的規(guī)定: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后,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zhí)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第37條規(guī)定:“儲戶的存單、存折如有遺失,必須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書面向原儲蓄機構正式聲明掛失止付。儲蓄機構在確認該筆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掛失手續(xù)。掛失7天后,儲戶需與儲蓄機構約定時間,辦理補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手續(xù)?!睋?jù)此規(guī)定,銀行應當在受理掛失時立即承擔止付義務,并通過計算機系統(tǒng)將與該存單相關的賬戶鎖定。賬戶被鎖定后,銀行儲蓄網(wǎng)點和特約商戶均將停止提款和消費。但在建設銀行上海分行訴趙某信用卡糾紛案中,趙某成為慢騰騰的銀行電話掛失服務“犧牲品”。{8}

  2006年7月21日傍晚,趙某的錢包被兩名男子搶走,被搶錢包內(nèi)有一張建行龍卡信用卡,她急忙撥通了建行電話的銀行熱線進行掛失。趙某稱,電話里的語音菜單將掛失服務置于非??亢蟮奈恢?,還夾雜了一段不得不聽的廣告詞。而總算接通人工服務后,話務員又對她的個人信息進行了一番非常詳細的核對,花了10多分鐘時間后,才終于掛失成功。但就在趙某撥打掛失電話時,丟失的信用卡已經(jīng)被人刷了兩次,消費金額總計超過6萬元。一年后,建行上海分行以欠錢不還為由將趙某訴至法院。上海黃浦法院在受理了建行訴趙某信用卡欠款糾紛案后,承辦法官曾試著撥打了幾家銀行的客服熱線,發(fā)現(xiàn)銀行電話掛失服務的設置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1.夾雜廣告。不少銀行的客服熱線接通后首先播放廣告,客戶必須聽完廣告后方能進入主菜單,這些不必要的程序事實上增加了持卡人信用卡被盜刷的風險。2.菜單設置不合理。各銀行在設置電話菜單時普遍沒有考慮到掛失功能的重要性與迫切性,而是將信用卡申請、進度查詢、開卡、密碼設置等放在較前位置,此后才是掛失服務,客觀上延長了掛失時間。顯然,銀行并沒有在設置菜單時切實考慮到客戶的實際需求,將緊急掛失功能單獨設置并放置在第一位,幫助持卡人將盜刷風險降至最低,即沒有盡到立即停止支付的協(xié)助義務。

  3.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交易密碼,無論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漏或不正當使用,比如,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或使用對方技術時,不得將其秘密泄漏給第三人。就儲蓄存款合同而言,密碼是由儲戶擬定并存入金融機構網(wǎng)絡系統(tǒng)內(nèi),在保密狀態(tài)下由本人持有和使用的專用號碼。{9}正是因為密碼的特殊性,使得維護密碼的安全性成為儲戶的附隨義務,對于密碼的丟失、被盜等保管不善的行為導致存款被冒領的情形,儲戶均應根據(jù)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責任。如袁某在交通銀行鄭州分行工人路支行開戶,辦理了一張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2003年12月2日,被一假警察以辦案調查為由,騙走身份證、太平洋借記卡及密碼,后在銀行取走全部現(xiàn)金55000元。袁某將銀行訴至法院,認為被告銀行沒有盡到職責,應承擔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在交通銀行鄭州分行工人路支行開戶后,輕易將自己的太平洋借記卡及身份證交付他人,并將借記卡的密碼告知他人,而被告按照關于大額現(xiàn)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在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及密碼的情況下,核對無誤后支付其款項,并在取款后予以登記,并無過錯。{10}

  4.保護義務。保護義務是指債務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債權人的人身及財產(chǎn)利益均負有照顧、保護的義務,如在商場、飯店等服務場所,對于電梯、吊燈、座椅等設施要保證其安全使用;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盡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險的旅客等。就儲蓄存款合同而言,應著重判斷金融機構在合理的服務范圍內(nèi),對儲戶的人身、財產(chǎn)及與存儲有關的信息安全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浙江省龍泉市一儲戶葉某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龍泉城中分理處辦理了一張金穗借記卡,在ATM機上正常取現(xiàn)時,被不法分子先是利用偷偷安裝在ATM機上的復制器秘密復制了銀行卡,再利用偷偷安裝的攝像頭窺得密碼,隨后盜走剩余存款。為此,葉某多次與銀行方面交涉并要求銀行全額賠付盜刷損失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的監(jiān)控設施沒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而存在過錯,其對偽造銀行卡的不法分子進行支付的行為,不構成對葉某債務的清償。最終,法院判決龍泉農(nóng)行向葉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返還葉某存款1.5萬余元。{11}在科技日益發(fā)展的今天,自助銀行和ATM機交易日益廣泛,其應用改善了銀行的經(jīng)營環(huán)境,為銀行能更多地吸納存款和增加盈利提供了機會與空間,因此,金融機構理應承擔使用新金融工具帶來的風險,這也符合收益與風險一致的原則。另外,在安全保障方面,作為經(jīng)營者的金融機構,對自己的服務設施、設備安全情況顯然比儲戶更為了解,更能預見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和損害,而且金融機構更有經(jīng)濟和技術能力來保障經(jīng)營環(huán)境的安全性。

  三、儲蓄存款合同中附隨義務的違反與歸責原則

  附隨義務源于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經(jīng)濟活動的基本原則,最初是以道德規(guī)則的形態(tài)存在于商業(yè)交易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規(guī)范的法律化,是將道德規(guī)范和法律規(guī)則合為一體,兼有法律調節(jié)和道德調節(jié)的雙重功能,可以達到單純的法律規(guī)則和道德規(guī)制所達不到的社會效果,以便實現(xiàn)實質的正義。因此,現(xiàn)代合同法更突出社會權利本位意識,以實質正義為理念,根據(jù)合同雙方所掌握的信息、控制風險的地位不對等,以平衡雙方利益為原則,常對一方和雙方課以相應的附隨義務。我國立法將附隨義務法定化,充分表明借助于公權力對契約自由原則進行限制,是私法公法化的重要體現(xiàn)。{12}

  有義務必然產(chǎn)生責任,當事人對附隨義務的違反必然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責任。儲蓄存款合同中違反附隨義務責任的設定,既不能過分縮小法律責任,放任不誠信行為,也不能任意擴大,使合同當事人在訂約時就承受了不可預見的極大風險。在實踐中,認識和判定附隨義務的有無以及責任大小應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一是根據(jù)合同雙方當事人掌握信息的多寡,來判斷各自控制風險的能力,控制風險能力強的一方應承擔更多的附隨義務。如在密碼失竊而引發(fā)的存款被冒領案件中,儲戶掌握著有關該筆存款的重要信息,由該重要信息引起的存款被冒領的風險顯然主要掌控在儲戶手中,只要金融機構在履行給付義務的過程中盡到了審核辨別義務,由冒領造成的損失就理應由儲戶自己承擔;二是雙方當事人降低交易成本以及預防風險的能力和措施不同,承擔的附隨義務也應有所區(qū)別。在儲蓄存款合同中,金融機構顯然比儲戶擁有更多的保障存款安全的經(jīng)濟實力和技術保障能力,同時,改進服務設施、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快捷、安全、營造良好的商業(yè)信譽,也是對金融機構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由金融機構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承擔不同的附隨義務,更有助于保護儲戶———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也更有利于建立良好交易秩序和信用體系。

  一般而言,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主要表現(xiàn)為損害賠償責任,因而也有的學者主張附隨義務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其實不然,附隨義務責任產(chǎn)生于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相互間具有某種信賴關系,而侵權當事人之間無需具有信賴關系;附隨義務責任對當事人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保護等義務的要求與侵權責任當事人之間的義務相比,要嚴格的多。因此,附隨義務責任仍應以合同法中的合同責任為基礎。合同法中的合同責任采納的是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的雙重歸責原則,嚴格責任是作為一般的歸責原則加以規(guī)定,過錯責任原則是作為一項特殊的歸責原則而存在,這已是我國的理論界和實務界所共識。合同法中的過錯責任,一般是指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約定義務或法定義務,或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產(chǎn)生的附隨義務,應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依據(jù),并以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一種歸責原則。儲蓄合同中的附隨義務責任也不例外,其歸責原則也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具體適用時應注意考察兩方面的因素:一是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僅要考慮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且要考查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若違約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則雖有違約發(fā)生,違約當事人也不應承擔責任;二是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jù),即在已經(jīng)確定違約當事人應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

  四、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目前,我國正處于一個歷史變革時期,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一個重要特征是利益的分化。一些領域道德失范,見利忘義、唯利是圖、投機取巧、為富不仁,極端個人主義、假冒偽劣、欺詐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社會公害。在這種特殊的歷史背景下,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指導原則,根據(jù)具體情形課以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一定的附隨義務,補充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對于規(guī)范經(jīng)濟活動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必將發(fā)揮積極作用。

  但是,任何事物均有其兩面性,附隨義務也不例外。目前的學說理論與判例表明,何種合同關系能產(chǎn)生附隨義務,以及具體的附隨義務如何,只能根據(jù)具體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等,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引下作出判斷。立法者不可能預見在何種性質的合同關系中當事人應履行何種附隨義務,由此便帶來了附隨義務的具體內(nèi)涵和外延均有不確定性。這一方面對當事人認識附隨義務并自覺履行附隨義務帶來了一定困難,另一方面也可能在司法實踐中濫用附隨義務。因此,對附隨義務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也要進行規(guī)制,應注意避免道德泛化的傾向,{13}防止司法裁判權的濫用。附隨義務是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對合同義務的道德化要求,是一種法律規(guī)范的道德,違反它所承受的將是一種法律上的責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在處理涉及與儲蓄存款合同有關的糾紛時,應當首先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于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或違約,以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作出準確認定。只有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為追求實質正義,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才能依據(jù)風險控制原則確定相應的附隨義務,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對于與實現(xiàn)合同目的無實質聯(lián)系的輔助行為,不得上升為附隨義務。

 ?。ㄗ髡邌挝唬鹤罡呷嗣穹ㄔ海?br>   【注釋】
  {1}李偉:“德國新債法中的附隨義務及民事責任”,載《比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2}王澤鑒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修訂版,第91頁。
  {3}張廣興著:《債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焦富民:“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研究”,載《揚州大學學報》2003年第11期。
  {5}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60頁。
  {6}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15-16頁。
  {7}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民二抗字第22號。
  {8}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0680.(2009年1月1日最后一次訪問)。
  {9}宋建立:“冒領存款案件的處理及責任認定”,載《法律適用》2007年第4期。
  {10}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1671.(2009年1月1日最后一次訪問)。
  {11}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4547.(2009年1月1日最后一次訪問)。
  {12}焦富民:“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研究”,載《揚州大學學報》2003年第11期。
  {13}劉力:“附隨義務三題”,載《法學》200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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