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理解與適用
- 期刊名稱:《人民檢察》
《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理解與適用
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根據(jù)刑法和“兩高”《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了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法懲治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犯罪活動,深入推進打擊賭博犯罪專項行動,凈化社會風氣,維護社會秩序的重大舉措,展示了司法機關鏟除賭患、匡扶正氣的堅定決心。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意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現(xiàn)就《意見》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意見》的背景及過程 2005年5月,“兩高”公布施行了《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2005年解釋》),對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關于賭博罪的規(guī)定作了解釋,明確了相關定罪量刑標準,為公安司法機關認定和處理賭博違法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jù)。為了完善我國刑法有關賭博犯罪的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6年6月29日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從賭博罪中分立出來,規(guī)定為獨立的犯罪,并將最高法定刑從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2010年9月,“兩高”、公安部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2010年意見》),針對利用互聯(lián)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shù)據(jù),組織網絡賭博等犯罪行為,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 近年來,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出現(xiàn)新的動向,特別是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違法犯罪活動日趨嚴重,并呈蔓延之勢。賭博機具有欺騙性強、迷惑性大、牟利快等特點,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敗壞社會道德風尚。全國公安機關每年均查處大量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治安、刑事案件,每年收繳、銷毀逾10萬臺賭博機,但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及生產、銷售賭博機的違法犯罪活動仍屢打不絕、屢禁不止。同時,各地公安司法機關由于對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認識和處理不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有效懲治。 自2012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啟動了《意見》的研究制定工作,在《2005年解釋》和《2010年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研究起草了“意見”稿。通過專題調研、召開會議等方式聽取了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并在全國公安、檢察院、法院系統(tǒng)內征求了意見。經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多次研究修改,2014年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意見”稿,3月26日“兩高”、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了《意見》。 二、主要內容及說明 《意見》共八條,明確了八個方面的問題,現(xiàn)具體說明如下: (一)關于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問題 《意見》第一條明確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行為的認定問題,包括兩個層次:一是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的,即為“設置賭博機”;二是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主要考慮:一是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文化部等部門《關于開展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的意見》第三條第七項規(guī)定,對設置具有退幣、退鋼珠、退獎券、熒屏記分和其他中獎方式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的電子游戲經營場所,除由文化部門會同公安、信息產業(y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分別處罰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或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xiàn)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因此,《意見》第一條根據(jù)目前執(zhí)法辦案的實際情況,明確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貴重款物的,屬于“設置賭博機”的行為。二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一般是指開設專門用于進行賭博的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的行為。而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與傳統(tǒng)開設賭場的行為性質相同,因此應當將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以開設賭場罪定性處理?! ?span id="cskgqu8ym6c" class="qk_btb">(二)關于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 《意見》第二條共分四款,明確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 〉谝豢钜?guī)定了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罪的九種情形。第一項“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第四項“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第五項“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第六項“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情形,主要參照了《2005年解釋》第一條關于聚眾賭博構成賭博罪的認定標準,從設置賭博機數(shù)量、違法所得數(shù)額、賭資數(shù)額、參賭人數(shù)等方面作了規(guī)定,各項數(shù)量數(shù)額標準保持大致平衡,社會危害性也大體相當。第二項“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第三項“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情形,主要為了體現(xiàn)對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的特殊保護,將設置賭博機入罪的數(shù)量標準在第一項規(guī)定的基礎大幅度降低。第七項“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第八項“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情形,主要考慮到這類犯罪分子屢教不改,受過處罰后繼續(xù)重操舊業(yè),主觀惡性較大,有必要予以從嚴懲處。第九項“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是兜底條款?! 〉诙钜?guī)定了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罪“情節(jié)嚴重”的四種情形:一是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達到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標準六倍以上的;二是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三是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四是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本款的數(shù)量數(shù)額標準與第一款的標準保持六倍關系?! 〉谌钜?guī)定了賭博機數(shù)量的計算問題,明確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shù)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shù)量認定。主要考慮到實踐中有的賭博機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為避免以此逃避打擊,對其臺數(shù)應折合成單人的操作基本單元計算?! 〉谒目蠲鞔_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shù)量、違法所得、賭資數(shù)額、參賭人數(shù)等,均合并計算?! ?span id="cskgqu8ym6c" class="qk_btb">(三)關于共犯的認定問題 《意見》第三條明確了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問題,具體規(guī)定了可以構成共犯的五類情形,即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xù)費的;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及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情形。這些人員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有的為其提供開設賭場的物質技術條件,有的為賭場組織客源并從中牟利,有的受其雇用從事直接幫助行為,都符合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四)關于生產、銷售賭博機的定罪量刑標準 《意見》第四條共分三款,明確了生產、銷售賭博機的定罪量刑標準?! 〉谝豢蠲鞔_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主要考慮是: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文化部等部門《關于開展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的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自本意見發(fā)布之日起,面向國內的電子游戲設備及其零、附件生產、銷售即行停止。任何企業(yè)、個人不得再從事面向國內的電子游戲設備及其零、附件的生產、銷售活動?!庇纱丝梢?,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生產、銷售賭博機或者其專用軟件的行為,是以為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商品為經營業(yè)務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是適當?shù)?。同時,當前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違法犯罪活動屢打不絕、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存在受利益驅動生產、銷售賭博機及其專用軟件的上游產業(yè)鏈條,對其予以刑事打擊具有現(xiàn)實必要性,在罪名適用上也體現(xiàn)了懲治源頭犯罪的精神?! 〉诙蠲鞔_了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或者其專用軟件,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四種情形:個人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谌蠲鞔_了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或者其專用軟件,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兩種情形,即個人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第三款的數(shù)額標準與第二款的標準保持五倍關系?! ?span id="cskgqu8ym6c" class="qk_btb">(五)關于賭資的認定問題 《意見》第五條明確了賭資的認定問題,即賭資包括當場查獲的用于賭博的款物,代幣、有價證券、賭博積分等實際代表的金額,以及在賭博機上投注或贏取的點數(shù)實際代表的金額。該條規(guī)定參照了《2005年解釋》和《2010年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能夠客觀反映并準確計算開設賭場犯罪中的賭資數(shù)額?! ?span id="cskgqu8ym6c" class="qk_btb">(六)關于賭博機的認定問題 《意見》第六條明確了賭博機的認定問題,要求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jù),并予以認定。同時,考慮到實踐中可能出現(xiàn)對于是否屬于賭博機難以確定的情況,本條還明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委托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檢驗報告。司法機關根據(jù)檢驗報告,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檢驗人員出庭作出說明?! ?span id="cskgqu8ym6c" class="qk_btb">(七)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問題 《意見》第七條明確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問題,包括三個層次:一是明確了打擊重點,對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應當重點打擊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二是要求對受雇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fā)牌坐莊、兌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三是要求對設置游戲機,單次換取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不以違法犯罪論處。主要考慮:一是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當將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作為打擊重點,而對受雇傭單純從事勞務工作的一般參與者,應當區(qū)別于《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的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或者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構成共犯的人員,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二是正確區(qū)分罪與非罪界限,考慮到《2005年解釋》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的規(guī)定,這里也明確對設置游戲機,單次換取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不以違法犯罪論處?! ?span id="cskgqu8ym6c" class="qk_btb">(八)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處理問題 《意見》第八條共分兩款,明確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處理問題。第一款針對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或者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情況明確規(guī)定:負有查禁賭博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包庇、放縱開設賭場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款根據(jù)《2005年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再次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犯罪的,從重處罰。 [編輯:田野?。?/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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