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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適用情況分析

  • 期刊名稱:《法律適用》

公司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適用情況分析

趙旭東
中國政法大學
自我國在《公司法》中明文規(guī)定了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以來,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有了規(guī)范的依據,各級法院也據此作出了一些判決。在這些判決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以股東出資不足為由否認公司的人格,從而讓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逃避債務,從而在具體情形中被否定公司法人格的案件,也時有發(fā)生,特別是在母子公司、姐妹公司等關聯公司之間發(fā)生人格混同的情形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公司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適用是否妥當,特別是在股東出資不實、集團公司、一人公司等特殊情形下,如何把握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適用,使其不至于與公司法的其他制度發(fā)生沖突,也不至于損害集團公司制度、一人公司制度之價值?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有必要首先對現有的公司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適用狀況進行分析,并進而發(fā)現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如此,才能為恰當適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提供一個基本的前提和基礎。

  一、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適用的現狀

  恰如已有的一些實證分析指出,相當一部分適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案件是股東出資不足,除此之外,在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案件中既包含了針對普通公司的法人格否認,同時也涉及一人公司、關聯公司等特殊情形的法人格否認。

  對于普通公司而言,如果公司在意思表示、組織機構、資產狀況、經營行為等方面喪失獨立性,成為股東的另一個自我或者僅為股東逃避債務的工具或者中轉倉庫,則應適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使股東在特定關系中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建設銀行海南省分行信用卡業(yè)務部與海南日發(fā)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認定海南日發(fā)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海南日發(fā)實業(yè)發(fā)展總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問題上,依據二者具有相同的主管部門、法定代表人同一、相同的法人管理機構、相同的辦公地點、企業(yè)登記性質相同、特定借款的實際使用人為海南日發(fā)實業(yè)發(fā)展總公司,以及二者之間資產管理及流動缺乏獨立性等因素,最終適用法人格否定的規(guī)則,令海南日發(fā)實業(yè)發(fā)展總公司對海南日發(fā)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在北京金石永順建材商貿中心訴北京中海騰達貿易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案中,法院認定中海公司的股東郭小強存在混同公司經營行為與股東經營行為、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進而利用其特定身份通過控制公司獲得利益,又以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規(guī)避債務,構成濫用公司獨立人格逃避債務的行為,從而適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令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

  對于一人公司,因其股東僅為一人,公司的決策通常也代表了股東的意志,但不能就此簡單地否定其獨立人格,特別是不能僅僅因為公司為股東的債務提供擔保就認定公司資產與股東資產混同,[4]公司可以通過提供稅務登記證、財務審計報告等證明其仍具有獨立的人格,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并非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而輕易地適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5]如果一人公司淪為股東逃避債務的工具,進而無法證明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互獨立,則應適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令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

  對于姐妹公司、相互參股的關聯公司而言,如果其存在的目的僅為作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的工具,而實際上公司在意志、財產、組織機構、經營行為等方面均喪失其獨立性,則應當否認其獨立的法人格,令其相互之間或者股東為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訴四川泰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來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四川泰來娛樂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認定,三家企業(yè)雖相互之間股權關系交叉,但實際上均受控于沈氏公司,三家公司在同一地址辦公,使用相同的聯系電話,并且在一段時間內共用財務管理人員,三家公司已經喪失人格的獨立性,而成為相互逃避債務的掩體和工具,故而,應當適用法人格否認,令三家公司對彼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7]

  歸納來說,隨著《公司法》明文規(guī)定了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通過學者的理論總結和法官對審判實踐經驗的歸納,已經就法人格否認的適用規(guī)則形成了基本的共識,即如果公司喪失了獨立的人格,淪為股東逃避債務的工具,則有必要在具體案件中否定公司的法人格。從總體情況來看,司法實踐中對于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還是持謹慎態(tài)度,但同時也存在一些濫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情形。這反映了對于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認識和把握上的差異。

  二、公司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對司法實踐中公司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適用問題,可以從微觀、中觀和宏觀三個層面予以觀察和思考。

 ?。ㄒ唬┰谖⒂^上,需要進一步明確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適用要件

  如前所述,我國《公司法》第20條以成文法形式將英美法中以判例形式存在的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規(guī)定下來,實為我國公司立法的創(chuàng)舉。然而,簡要的立法規(guī)范也使司法裁判面臨著艱巨的挑戰(zhàn),在適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過程中,對于其適用要件的細化成為法律適用中的難點。

  實踐中的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包括:主張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的只能是公司的債權人;股東客觀上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8]這一看法從主張法人格否認之訴的主體要件、法人格否認的行為要件和結果要件等方面,對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適用要件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然而,上述要件的歸納并未解決關于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適用的所有問題,其中特別是以下問題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適用中尤為突出。

  第一,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適用應否具備主觀要件?《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逼渲小盀E用”、“逃避”、“損害”等詞語的表述已經表明了股東在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時存在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的存在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目的鮮明地表現出來,從而將濫用法人人格的行為與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加以區(qū)別。例如,一個管理欠缺規(guī)范的公司,因為突發(fā)事件導致公司無力償還債務,不能僅僅因其無力償還債務,就不區(qū)分其是否存在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主觀過錯,將公司法人格予以否認,令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該公司存在的問題可能僅僅是公司管理的規(guī)范化問題。

  第二,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適用的行為要件如何認定?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是適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行為要件。通常以公司與股東之間存在人格混同作為判斷的標準。人格混同又可以細化為財產混同、人員混同、機構混同、業(yè)務混同等。在把握人格混同要件時應當考慮到公司與股東之間關系的應然狀態(tài)。公司雖具有獨立的人格,但它是股東的公司,最終為股東的利益而存在。為此,公司法也賦予了股東管理公司以及從公司獲得利益的權利。為了實現股東對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派遣人員、制訂計劃、通過決議、任免高管、分取紅利等行為,都是符合公司與股東之間關系應然狀態(tài)的行為。特別是在集團公司、母子公司、一人公司等特殊情形下,在適用法人格否認時更要考慮此類公司中股東與公司之間關系的特殊情況。例如,企業(yè)集團的重要法律特征是集團公司對附屬公司的統一管理和控制,這也是組建企業(yè)集團的目的。因此,對企業(yè)集團要適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就要特別注意區(qū)分正常的管理和控制與濫用附屬公司人格的行為,避免濫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而損及整個企業(yè)集團制度。[9]

  第三,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結果要件如何認定?股東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其結果是公司無力償還本應由其清償的債務。一種意見認為,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所指股東逃避的債務僅為表意行為所生之合同債務,不應包括意外事件所生之侵權債務。筆者認為,濫用法人格否認的行為雖有其逃避債務的目的性,但這種目的性不宜限于特定行為與特定債務之間的具體聯系,而應就公司人格濫用的整體行為和事實與公司可能承擔的債務之間的聯系加以確定,就此而言,無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都可能成為法人格否認之下應承擔的債務。二是公司無力清償債務應當如何認定?換言之,股東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對此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股東享有先訴抗辯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即可,而不以先向公司起訴為必要;第三種觀點認為,可在統一的訴訟中作出附條件的判決主文,明確在執(zhí)行主債務人即公司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時,即可執(zhí)行股東的財產而無需另行訴訟。筆者認為,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償債務,則不應輕易否定其人格而追索股東的責任。就此而言,第三種觀點將先訴抗辯的實體責任與在同一訴訟予以裁判相融合的安排也許更具現實的合理性。

  第四,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適用中,股東的責任性質如何?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屬于并行的連帶責任,還是補充的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的規(guī)定,法人格否認情形下,首先存在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作為債務人所負債務可能是合同之債,也可能是侵權之債。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的債權人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至少公司的股東不是公司與債權人之間合同的當事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的債權人之間之所以發(fā)生法律關系,是因為公司的股東濫用了公司獨立人格,導致公司不能清償其對債權人的債務。公司債權人于此遭受了損害,其原因是公司的股東違反了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義務。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的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認定為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至于連帶責任的性質,與前文所討論的先訴抗辯權有所關聯。股東享有先訴抗辯權的效果與將連帶責任認定為補充的連帶責任的效果相近。質言之,二者都關注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之間的先后順序問題,只不過表達方式不同而已。如果不認可前文所述先訴抗辯權,則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應為并行的連帶責任無疑;如果認可股東享有先訴抗辯權,則應將股東的連帶責任認定為補充的連帶責任為宜。

 ?。ǘ┰谥杏^角度,需要明晰法人格否認制度與公司法其他制度各自的功能和相互聯系

  在公司法中,存在多個層面的法律關系:有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有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有股東與公司高管之間的關系,有公司與公司高管之間的關系,有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有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只是解決公司及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關系的規(guī)則,其他的法律關系應由公司法中相關的制度處理,不應將法人格否認制度予以擴大化適用。對此,有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股東出資不實或者虛假出資問題涉及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應由股東出資義務及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如前所述,在我國目前適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案件中,因股東出資不足而被否定人格的占到全部案件的80%。正是認識到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公司法解釋(三)》詳細規(guī)定了股東出資不足以及虛假出資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及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10]可以看出,出資不足的責任與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責任有著本質的區(qū)別,不應將二者混為一談。

  第二,某些股東認為公司控股股東的行為對其利益造成了損害,可以通過股東直接訴訟方式獲得救濟,無需動用公司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a href="javascript:void(0);" fid="A190626" tiao="0" class="flink">公司法》第20條第2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北緱l可以作為股東之間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因此,股東不能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來主張其在公司內部的權利。[11]

  第三,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濫用權利給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進而間接給股東利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據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予以處理。對此,《公司法》第152條有明確之規(guī)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定義務,造成股東利益受損的,股東可以通過直接訴訟的方式獲得救濟。對此,《公司法》第153條作有明確的規(guī)定。

  歸納來說,針對公司內部不同的法律關系,公司法配置了不同的制度予以規(guī)制,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處理公司及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制度,有其制度設置的目的。法官在適用公司法律制度處理不同法律關系時,應當審慎辨明法律關系的性質,準確運用相應的制度,而不宜將法人格否認制度予以擴大化適用。

 ?。ㄈ┰诤暧^上,對公司制度與社會經濟發(fā)展之間關系的理解還有待進一步深入

  經驗表明,公司制度之于一國的社會經濟發(fā)展具有實質性的作用。一個國家的經濟能否屹立于世界經濟之林,取決于本國公司制度是否發(fā)達以及本國的公司企業(yè)在國際上是否具有競爭力。關注社會經濟發(fā)展就不可避免地要關注公司制度的發(fā)展。當然,從社會角度或者其他法域,還需要考慮公平問題。這是效率價值與公平價值博弈的時代。效率優(yōu)先,抑或是公平優(yōu)先,取決于本國經濟所處的發(fā)展階段。詳言之,如果本國經濟已經處于國際領先地位,可以考慮公平優(yōu)先;如果尚處于發(fā)展階段,或者不發(fā)達階段,則應考慮效率優(yōu)先。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本國經濟以及公司企業(yè)離國際領先的階段還有不短的距離,還需要整個社會善待公司企業(yè),給予其發(fā)展的空間,而不應輕易否定其人格,令其承擔過重的責任。只有充分維護了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才能讓我國的公司企業(yè)獲得更好的發(fā)展機會,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處于優(yōu)勢的地位。

  三、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若干建議

 ?。ㄒ唬┥羁汤斫夤局贫葘τ谏鐣洕l(fā)展的意義,為我國公司企業(yè)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涉及股東的利益與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平衡,而平衡點則在于是否依法承認和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維護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則否定了公司的獨立人格,讓股東的有限責任變成無限責任;維護了公司股東的利益,則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通過公司獲得清償。鑒于公司制度對于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重要意義,在適用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時候,不能簡單地只看到某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應綜合衡量,既不過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以至于讓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這兩個公司法的基礎動搖,也不過分保護惡意股東的利益,以至于讓公司制度淪為個人牟取私利的合法外衣。從這一點看,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慎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傾向倒是契合了這一價值判斷,值得肯定。

  (二)準確把握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與公司法相關制度之間的關系,準確運用不同的公司法制度解決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

  公司法律制度不是某些制度的簡單拼湊,而是一個有著統一而合理安排的系統工程。每一個制度有其所欲解決的目標問題,在適用時應當審慎辨明彼此之間的細微差別,準確地將各個制度適用于相應的領域。法人格否認制度解決的是公司及其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及其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都由法人格否認制度解決。例如,股東因出資不足,也可能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出資不足范圍內的連帶責任,但這一責任并非屬于法人格否認情況下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連帶責任。

  (三)進一步細化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適用的要件,為準確適用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設置明確的裁判規(guī)則

  從我國《公司法》修改過程中以及在《公司法》中確立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之后,對于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適用要件的討論始終沒有停止,但也沒有取得更大的突破,大量的研究仍然停留在人格混同的具體認定上。即使是人格混同中的人員混同、機構混同、財產混同,也大多停留在抽象的討論之上。也有不完全的列舉,[12]但這種零敲碎打的研究難以滿足實踐的需要。可以從兩個方向對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適用的要件進行細化:一是通過案例整理,對濫用法人格的行為進行類型化研究;二是對包括主觀要件、行為要件、結果要件、責任要件在內的每一要件的更進一步具體研究。唯有深厚的理論支撐和詳盡的要件規(guī)則,才能為準確理解和適用法人格否認制度奠定堅實的基礎。
  【注釋】
[1]據不完全統計,《公司法》頒布以來有關法人格否認的判決在眾多的公司法判決中所占比例極為有限,這其中,因股東出資不足而被否認公司人格的情形幾乎占到被否認公司人格案例的80%。參見華東政法大學2010年碩士學位論文《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類型化及實證研究》,作者溫從軍,指導教師羅培新,第35頁。
[2]宋建立:“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實際應用”,載《人民司法》2008年第16期。
[3]參見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2006)門民初字第180號民事判決書。
[4]姜旭陽:“一人公司為股東擔保的效力”,載《人民司法》2010年第4期。
[5]肖慶浪:“一人公司中的法人格否認之適用”,載《人民司法》2010年第4期。
[6]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終字第17308號民事判決書。
[7]裴瑩碩、李曉云:“關聯企業(yè)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認”,載《人民司法》2009年第2期。
[8]宋建立:“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實際應用”,載《人民司法》2008年第16期。
[9]金劍鋒:“企業(yè)集團與法人格否認制度”,載《人民法院報》2011年6月8日第7版。
[10]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6-21條之規(guī)定。
[11]陳玲剛、榮艷:“公司股東能否請求否認公司法人人格”,載《人民司法》2008年第8期。
[12]例如,有研究指出,法人格否認的通常情形包括:設立空殼公司;公司資本嚴重不足;公司在形式上形骸化;利用公司于不正當目的;股東與公司或姐妹公司的人格混同。參見溫從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類型化及實證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10年碩士學位論文,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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