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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2010年5月25日至27日期間,周某(甲公司董事長)在其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網(wǎng)易微博等微博上發(fā)表多篇博文,內(nèi)容涉及“揭開乙公司面皮”、“微點案”、等。乙公司認為這些微博虛構事實、惡意誹謗,詆毀原告商業(yè)信譽及產(chǎn)品信譽,且經(jīng)網(wǎng)絡和平面媒體報道后,造成乙公司社會評價的降低。
把握微博等自媒體言論是否侵權的尺度要適度寬松,公眾人物應當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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