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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等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而發(fā)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13修訂)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fā)現(xiàn)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fā),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wěn)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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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等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而發(fā)生的糾紛

法律釋義
技術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而發(fā)生的糾紛。 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一方支付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 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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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高法司法解釋看技術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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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研讀法律法規(guī),學習“技術合同糾紛”
  • 2013-01-3126
    本條法律中與 “技術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00:00
    00:07
    • 1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fā)現(xiàn)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fā),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wěn)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 2001-06-199
    本條法律中與 “技術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00:00
    00:11
    • 1
      1.合同法第十八章所稱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和其他能夠取得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如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新藥成果等)。
    • 2
      2.合同法第十八章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前款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技術信息的整體或者精確的排列組合或者要素,并非為通常涉及該信息有關范圍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獲得;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技術信息因屬于秘密而具有商業(yè)價值,能夠使擁有者獲得經濟利益或者獲得競爭優(yōu)勢;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該技術信息的合法擁有者根據有關情況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況下可以使該技術信息得以保密。合同法所稱技術秘密與技術秘密成果是同義語。 (二)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
    • 3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xié)議中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依其約定確認。但該約定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或者依法被撤銷、解除的除外。
    • 4
      4.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是指: (1)職工履行本崗位職責或者承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交付的其他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任務。 (2)離職、退職、退休后一年內繼續(xù)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崗位職責,是指根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規(guī)定,職工所在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責任范圍。
  • 2015-01-30490
    本條法律中與 “技術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00:00
    00:07
    • 1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 2
      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人獨資企業(yè);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合伙企業(yè);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yè)執(zhí)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商業(yè)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街道企業(yè);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guī)定條件的組織。
  • 2017-11-0429
    本條法律中與 “技術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00:00
    00:07
    • 1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yè)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yè)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 2013-01-3060
    本條法律中與 “技術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00:00
    00:05
    • 1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 2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guī)格、開發(fā)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fā)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fā)、直接進行開發(fā),并對開發(fā)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fā),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2016-11-0729
    本條法律中與 “技術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00:00
    00:06
    • 1
      第十四條 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2
      第十六條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huán)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xiàn)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yè),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yè)、牧業(yè)、漁業(yè)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 3
      第十七條 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zhàn)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 4
      第十九條 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
讀書室 /看書聽講,學習“技術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課題組 編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9
    本書中與 “技術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00:00
    00:46
    • 1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另外,《合同法》第326條第1款和第328條均涉及獎勵問題,但要注意二者有所不同,第326條第1款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第328條則是指技術成果完成人有權就已經完成的技... 完整章節(jié)
    • 2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技術中介合同的訂立形式一般有兩種:一是中介方與委托方單獨訂立的有關技術中介業(yè)務的合同;二是在委托方與第三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中載明中介方權利與義務的有關中介條款。
    • 3
      【釋義】
      技術合作開發(fā)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合作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并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所訂立的合同而發(fā)生的糾紛。
    • 4
      【釋義】
      技術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而發(fā)生的糾紛。
    • 5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技術培訓合同的本質特征在于以傳授特定技術項目的專業(yè)技術知識為合同的主要標的,以委托方指定的與特定技術項目有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為培訓對象。所以,針對一般的非特定技術項目的培訓教育活動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技術培訓合同,比如,就員工業(yè)務素質、文化學習等進行... 完整章節(jié)
    • 6
      【釋義】
      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一方支付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進行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而發(fā)生的糾紛。
    • 7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有關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活動應具備以下特征:(1)合同標的為運用專業(yè)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項目;(2)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jié)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huán)境、實現(xiàn)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yè)技... 完整章節(jié)
    • 8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目前技術服務業(yè)的實踐,可以將技術服務合同分為兩大類:一是技術輔助合同,即《合同法》第356條第2款所稱的技術服務合同;二是傳授和傳遞科技信息的合同,包括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對于因前一類合同發(fā)生的糾紛,案由應當確定為技術服務合同糾紛,而對于因技術... 完整章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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