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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fā)現(xiàn)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fā),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wěn)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技術,A公司代為生產產品向B公司供貨,并約定不得泄露技術。A公司后與C公司簽訂合同,由C公司代為生產該型號產品,依此生產的產品只能供給A公司。C公司掌握技術后直接向B公司供貨。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要注重技術成果所有權人和技術成果使用權人之間的權利平衡,技術成果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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