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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以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為基準,從【釋義】、【管轄】、【法律適用】、【適用該案由應注意的問題】進行闡釋。簡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關系,對該案由涉及的管轄問題進行了說明,為適用案由和處理糾紛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法律依據(jù),重點揭示了案由確定的意義、適用的規(guī)則和方法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蹲罡呷嗣穹ㄔ好袷掳讣赣梢?guī)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實用性和權威性,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民事訴訟時使用。
本案關注點: 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了購船款,承租人占用資金后,未能繼續(xù)履行船舶建造合同,致使船舶未能建成并登記在出租人名下,承租人亦不能支付租金。根據(jù)合同約定,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購船款、期得租金、訴訟相關費用等損失。
本案關注點: 根據(j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因此,承租人應當及時返還涉案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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