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認證
可以先瀏覽其他內容
首次登錄將自動為您注冊注冊即同意《東方法律平臺服務條款》
第一條協定的目的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匈牙利人民共和國、越南民主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蒙古人民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鐵路間的國際鐵路直通貨物聯運,均由本協定規(guī)定。這些鐵路的利益,由締結本協定的鐵路中央機關代表。
1990年,我國甲廠從乙國進口一批機器設備,乙國以國際聯運方式交鐵路車站承運。到我國邊境車站與丙國鐵路交接時,發(fā)現缺少1箱貨物,有丙國鐵路工作人員簽字確認。貨物運到甲廠后,甲廠向我國入境車站的鐵路局提出貨物損失賠償。
當受損收貨人按規(guī)定向到達路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時,到達路的鐵路局應支付賠款,其后再按國際貨協的規(guī)定向責任路清算。
京公網安備 11010102004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