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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丟失或損壞,應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并隨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識別聯(lián)、《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證明行李內容和價值的憑證以及其它有關的證明。
原告某化學試劑廠員工以個人名義將凈重120公斤的銀粉從H機場空運到S機場,辦理托運手續(xù)時沒有聲明貨物的價值,按普通貨物向H機場交納了航空運費、燃油附加費。H機場將該筆業(yè)務以132元的價格交給S航空實際承運。貨物運到目的地S機場后,S航空將貨物交給S機場代為交貨。而該貨物在S機場提貨處被人以偽造的收貨人身份證提取。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和過錯責任歸責,存在利益衡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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