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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以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為基準,從【釋義】、【管轄】、【法律適用】、【適用該案由應注意的問題】進行闡釋。簡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關系,對該案由涉及的管轄問題進行了說明,為適用案由和處理糾紛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法律依據,重點揭示了案由確定的意義、適用的規(guī)則和方法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實用性和權威性,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民事訴訟時使用。
本案關注點: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和質押擔保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在被告不能清償借款時,原告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權利,不能在未經被告同意的條件下,變賣質押的汽車。
本案關注點: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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